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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质权未设立,质押合同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74 手机端

一、怎么理解质权未设立,质押合同有效?

在民法上,质押合同和设立质权是两个行为,前者叫负担行为,后者叫处分行为。

质押合同【负担行为】的效果——产生债权,该债权的内容是一方有义务使他方取得质权。注意,质押合同生效并不会产生质权。

设立质权【处分行为】的效果——产生质权。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各有其生效要件,因此,负担行为(质押合同)有效,只是说负担行为(质押合同)的要件得到满足。质权未设立,说明处分行为【设立质权】的要件没有得到满足。

不要把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

二、质权人可直接处理质押物吗?

不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三、质权与质押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四、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一般由不动产做为抵押物,质押权以流动资产为质设立。

五、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

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法律中汽车抵押权和质押权?

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如果汽车被拍卖,银行优先受偿,有剩余再偿还质押公司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七、股权出质和质押的区别?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股权质押,很多人比较陌生,一般来说,对于估值比较高的企业,也就是企业经营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在股东遇到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授信,获得资金。股权质押,说白了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

  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

八、物权和质权的区别?

第一,抵押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担保标的不同。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二)成立要件不同。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抵押权的成立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三)担保的机制不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尚具有对标的物留置效力,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第二,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五)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第三,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三)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四)权利的实

九、质权和典权的区别?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凭证交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在债务届期未受清偿时,可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从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法律特征。

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所谓典权是指民事主体支付一定价格,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十、留置权和质押权到底有和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债权的方式,但它们有以下区别:

1. 对象不同:留置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他人的财物暂时留置在其处作为担保,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财产或动产作为担保质押给债权人。

2. 形成时间不同:留置权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才行使留置权,而质押权是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就进行质押。

3. 效力范围不同:留置权只能在留置财物上行使,而质押权则可以在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上行使。

4. 出现风险时处理方式不同:当出现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下的财物留置权人有权先行受偿,而质押权则需要按照法律、合同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5. 被担保债权的性质不同:留置权主要适用于物品、车辆租赁等领域,而质押权主要适用于金融领域,如房屋按揭贷款、股票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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