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诉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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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诉权依据?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诉讼的内容规定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中,只有先经过复议,复议不受理的,公民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否提出行政赔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行政复议驳回和不予受理有区别吗?
主要有两点区别: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则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2、适用的组织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做出,而驳回起诉的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这两者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适用的组织不同。当事人对于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三、12315不予立案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我们在购物或者消费当中。与商家发生争议。或受到了利益的侵害。我们进行投诉。但1235不予受理。我们要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应该总结为什么不受理?
是不是我们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事件本身不清,还是已过投诉时效期。或违反法律法规。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在复议当中。被12315受理。这就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重要性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保障行政复议权利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关键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作用日益凸显。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我国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进行复议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它既是行政机关的监察者,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职能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能,包括: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为行政复议提供便捷的渠道。
-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听证调查: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作出复议决定: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在复议程序结束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
- 促使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通过复议程序,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反省,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重要作用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在我国政府行政复议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作为公民申诉的渠道,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了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 维护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威: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维护政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
-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能够及时处理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 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可以推动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建设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作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 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 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认识和了解,鼓励公民积极行使自己的行政复议权利。
-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进一步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建设,提高其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五、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的相关问题和解析
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是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许多雇主和员工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常常会考虑起诉到法院解决。然而,有时候法院会对某些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的相关问题和解析。
一、什么是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是指雇主与员工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并且这些争议涉及到劳务合同的履行、解除、变更等方面的内容。例如,雇主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务合同等,都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的范畴。
二、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
- 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劳动者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劳动争议发生一年内,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 超出争议范围:如果劳动争议并非纯粹的劳务合同履行、解除、变更等问题,而是包含其他争议,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的部分内容。
- 申请保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如果劳动者提出的申请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
- 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
三、为什么会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是经过法律规定和实践总结出来的一种原则。一方面,这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加速纠纷解决的速度,并避免纠纷拖延和时间成本的浪费。另一方面,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也是为了对申请方提出一定的要求,避免滥诉和无效申请的发生,保障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的影响
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申请人来说,一旦劳务合同纠纷被法院不予受理,就意味着他们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劳动纠纷,需要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而对于被申请人来说,不予受理也可以暂时摆脱纠纷处理的压力,但仍然需要关注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可能的仲裁申请。
五、如何避免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的发生
为了避免劳务合同纠纷在诉讼时被法院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合法合规:劳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反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 保留证据: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聊天记录、工资单等,以便在诉讼时提供证明。
- 寻求专业帮助:在劳务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提高处理纠纷的成功率。
- 主动解决纠纷:劳动关系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应尽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主动解决纠纷,避免纠纷升级到诉讼程序。
六、结语
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原则,对需要解决纠纷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影响。双方当事人要注意劳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尽早寻求专业帮助解决纠纷。
六、不受理与不予受理区别?
不受理和不予受理区别:首先,不受理和不予受理这两者的概念就不同,不受理就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依法处理是不接受和不处理的状态,换句话说,不受理就代表不立案.国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并没有犯罪,或者根本不具备犯罪事实的话,就不会追求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立案.比如:在法院、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等对于一些态度比较好主动自首的,或者是检举、控告的案件等。
七、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区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条均是对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两者的关联
上述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未能审查发现而予以受理,则在案件审结前,均应当对案件作撤销处理。
两者的区别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不满足受理条件而出具的不予受理,而第三十四条则是既包含已经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再次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包括案件已经经过实质处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在上述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中,是否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所不同。
八、不予许可和不予受理怎么解释?
不予许可指的不给予该行为的执行许可,也就是说,不予许可就是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批准的意思,说明该行为可能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受理指的是对该事件或者业务不进行受理的情况,原因可能是该事件或者业务不满足受理的条件,没有达到受理的要求。
九、不予受理什么意?
不接受处理,不给予处理,不给予办理的意思。
有一个企业因经济纠分问题,主要货物款归还的纠分,向法院提出对另一个企业提出诉讼,法院认为诉讼材料不充分,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个老干部在脱贫工作中积极奋战,任劳任怨,同村民同吃同住,用自己的工资买来果树苗让村民栽植。而对他有看法的人,说他贪污扶贫款,并污告到法院,法院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作出决定。此状不予受理,对污告人作出严励的处罚。
十、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区别就是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须在受理在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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