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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罪打工的要判刑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59 手机端

一、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罪打工的要判刑吗?

1,给出的信息太少,无法判断判刑多少年。2,不清楚涉案金额多少,以及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根据我的办案实践,这种案件一般抓老板,股东及主要负责人,打工仔一般不抓或者抓后录完笔录也会放掉。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处罚(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三、非法营运罪?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罪一般指出租车、公交、摩的及三轮车车辆在未取得营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营运活动而承受的处罚。

非法营运罪如何量刑

  (1)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指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私家车营运、套牌车营运、外地车跨地区营运,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运营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其行为构成本罪仍然实施,过失除外;

  (3)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营运罪可以适用缓刑条件,只要符合以下缓刑条件就可以缓刑。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3)犯罪情节较轻;

  (4)有悔罪表现;

  (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6)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经济罪假冒注册商标非法所得20多万量刑?

假冒注册商标,涉案25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能被判缓刑,有其他减轻情节的例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考资料:

五、非法破坏耕地罪?

破坏农业耕地罪。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使耕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且不易恢复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非法转让财产罪?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私自卖掉,并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七、查获非法进口饮料罪

近日,中国公安部宣布破获了一起重大的非法进口饮料罪案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震惊。这一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非法进口饮料的存在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威胁,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案件概述

该案件发生在某港口城市,由当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经过深入调查和缜密侦查,警方查明,涉案人员使用私自设立的公司作为幌子,大规模非法进口饮料,并精心伪造包装、假冒品牌,再以低价销售到市场。涉案的非法进口饮料种类繁多,包括含有高度有害物质的能量饮料、含有致癌物质的果汁饮料等。

警方在抓获嫌疑人时,还搜出了大量已经流入市场的非法进口饮料,这些饮料甚至流入了一些学校和社区,对大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据了解,这些非法进口饮料虽然价格低廉,但质量却无法保障,极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对儿童和老人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的风险。

非法进口饮料危害

非法进口饮料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首先,这些非法进口饮料没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检验检疫,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其中一些饮料中可能含有过量添加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长期饮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其次,非法进口饮料往往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容易导致食物中毒、过敏反应等健康问题。特别是对于孩子们来说,还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他们更加脆弱,易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

此外,非法进口饮料的市场价格低廉,容易成为不法商人获取暴利的手段。他们通过制假售假,侵害了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非法进口饮料罪案件的查处,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抓捕犯罪分子。作为广大公民,我们需要认识到非法进口饮料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进口饮料的行动。

首先,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进口饮料的抽检和审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公共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进口饮料的认知。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大对非法进口饮料危害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意识到购买和饮用正规渠道的饮料的重要性。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进口饮料的犯罪。非法进口饮料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跨国运输,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结语

非法进口饮料罪案件的查获再次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大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只有加大对非法进口饮料的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才能够保障我们的饮食安全,守护我们的健康。

八、因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被刑拘,涉案总计15万件,违法所得2000元,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量量刑主要取决于标识件数、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当销售的商标标识达到10万件以上,法定刑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你所述,违法所得2000元,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因此该案的辩护重心应当转移至如何削减标识件数,以最大可能地降低法定刑幅度,争取缓刑。

商标刑辩何国铭:律师:如何计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的“件数”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但实务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关联、商标标识与商品的辨析及商标标识件数如何计算等问题都有待理清。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启发。今天我们简谈基于正确计算涉案商标件数,从而影响到罪重及罪轻的问题。

案发于深圳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的许可下,在其经营的工厂内,私自生产了带有“DANIELWELLINGTON”、“DANIELWELLINGTONW”(以下简称“DW”)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卡套、说明书及卡片,侦查人员在现场查获包装盒6200个、30989本说明书、12350个卡片及5660个卡套,基于“DW”手表的完整包装含包装盒、卡套、说明书及卡片,那么请问如何计算李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

案发于山西的一起案件中,陈某雇佣工人在其经营的印刷厂内生产假冒汾酒的包装,侦查人员在工厂内查获了防伪汾酒外箱面纸12750张、汾酒手提袋25746个,请问陈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几何?

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一直是办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的关键问题,如何正确计算涉案标识数量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总的来说,可分为三种意见。第一中意见采用实际数量说,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的规定,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故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即在能查明有多少个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即可直接认定为标识的“件数”,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假定我们采用该种观点,则在案例一中,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6200+30989+12350+5660=55199个。在案例二中,陈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12750+25746=38496个。

第二种意见采用折算说,其认为被追诉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件数应当以完整的商品物体或包装为标准来计算,至于每个商品物体或包装上印制的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应进行重复评价。因此,在案例一中,由于涉案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已依附于包装盒之上,因商标的种类、样式相同,同一包装盒上的多处标识对于鞋盒来源的识别作用是同一,故对依附于同一包装盒上的多处标识应认定为一件。在案例一种,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30989个。在案例二中,陈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个数为25746个。

实际数量说与折中说争论不下,各有利弊。实际数量说能特出形式正义,其计算标准简单实用,且标准一致,裁判者以此作为裁量标准并不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很好的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但其弊端却在于机械适法,没有深层次理解到“件”的价值。

折中说则更能体现实质正义,有效避免了重复评价。基于不论出现多少个注册商标标识,其是附属在同一个包装盒上,最终也只能以一件完整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交易中。在同一个包装上,实则只有其中的一个注册商标标识是具有代表性的,起到区别商品来源意义。换言之,包装盒上其他剩余的注册商标标识仅是起到装潢的作用。假定同一件包装盒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全部纳入“件数”之中,那么则属于对法益的重复评价。但折中说存在人为制造了实现相同行为,却有不同评价的矛盾的缺陷,其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不利于量刑的统一。

理论界,不少学者提出“区分说”。其认为,对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认定,应区分行为人对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等情况是否明知进行判断,若行为人明知被使用情况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应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即采用折中说;若其不明知被使用范围的,则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应按一个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图样为标准来计算,则采用实际数量说。

笔者认为,“区分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理论上更具优越性。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形式上的制假,假定被追诉人认识到制假者对涉案商标的用途及方式,其对制造商标标识所造成的后果与实质的制假者生产的假冒产品在数量上应是一致的,此时采用折中说更合常理。

商标刑辩何国铭:律师:实证剖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之相关法律问题商标刑辩何国铭:无罪辩护: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的“商品”与“商标标识”商标刑辩何国铭:无罪辩护: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的“商品”与“商标标识”

九、绑架罪和非法拘役罪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

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如果索要自已的财物,就不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问题,故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债务为目的进行绑架案件,一般认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3、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仅仅是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或限制等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绑架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为非法的债权债务、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或者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否则,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工人要判刑吗?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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