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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64 手机端

一、商标注册应该注意什么?

一、商标要有显著个性特征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和可识别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组成的商标,都要尽量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区别的特点。

二、商标要分类注册,不妨多注册几个

商标的划分有45类,注册商标要分类申请,申请时必须注明要在那一类注册,法律只保护申请注册了的哪个类别。

三、商标要考虑地域性的特点

商标的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的商标只有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受这一地域范围内法律的保护。然而,在交通与信息高度发达和国际间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全球市场趋向统一,经济开放与世界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企业创设商标应有超前的战略眼光,使创设的商标有利于企业向国际市场发展,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产品信誉和企业精神。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商品的销售情况适时地向其他国家也申请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二、商标注册时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含有“中国”、“国”字的商标

含有“中国”、“国”字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商品和国家声誉存在联系,认为其质量要显著高于同行业中其它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此点容易构成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查含有“中国”、“国”字商标注册申请时,采取了从严审理的标准;商标局甚至专门出台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文件,要求从严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

企业所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中国”、“国”字,商标局大多予以了驳回,不予核准注册。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商标局核准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都是国资委直接管理下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所标示商品的误认,不会有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二、随意改造成语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辨识度、流传度。成语是中国特有的语言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及其广泛,传播度极高,因此有企业利用现有成语、或者将改造后的成语申请为注册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通常会采用较为严苛的审查标准,因为利用成语或改造成语申请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成语中特定汉字的错误认知,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大多数的成语、或改造成语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局都予以了驳回,如“实事求是”、“随心所欲”、“笃学不倦”等。

商标局虽驳回了大部分此类注册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类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曾核准了“食全食美”在食品领域的注册申请,“智力更生”在教育领域的注册申请,“食全食美”、“智力更生”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该词和固有词汇联系在一起,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商标中企业名称和申请主体不一致

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企业名称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而该商标的申请人主体却和企业名称不同,如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企业名称A,而其申请人主体却是B;申请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主体存在实质性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属于有害于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理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会遵循从严审理的标准。

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主体存在不一致时,容易混淆相关消费者,此类商标也就不能起到注册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自然会采取从严审查标准。

三、注册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生产活动中。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 “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则需结合其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

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其次,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正确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上述标志,必须从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说明商标注册标记是注册人的一种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标注或不标注。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对注册人是有利的,注册人可借此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该商标的所有权归注册人所有,同时警告那些有侵权意图的人。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做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众领域。

第四,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

最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注册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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