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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督促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82 手机端

一、如何督促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首先必须落实到实处,进行定期的检查,抽查落实他们的工作

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汇报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汇报

引言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推进从严治党。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我们应当承担起相关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本文将就如何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汇报,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延续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迫切需要,也是党的生命线和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够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确保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全面从严治党创造良好的环境。

汇报内容与形式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汇报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法规遵守:汇报所在单位是否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思想教育:汇报所在单位是否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
  3. 制度建设:汇报所在单位是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4. 纪律审查:汇报所在单位是否坚决查处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汇报形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 书面汇报:书面汇报是一种常见的汇报方式,可在每个季度或年度内,撰写详细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报告,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汇报。
  • 会议汇报:会议是多方交流的平台,可以在党组织例会、党委会议等场合,向与会人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 网络汇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如党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和宣传。

总结与建议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障,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强化思想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增强抵制腐败的思想自觉。
  •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 严明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 加强汇报与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汇报方式和宣传工具,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通过不断加强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履行,我们将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全党范围得到更好的推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三、会计主体、纳税主体?

原因如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四、纳税主体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纳税?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

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

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干部,都应当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因此,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严治党要求我们坚持党章党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就要求各个部门要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部门的党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党员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推进从严治党的重要载体。党组织要加强组织力量,做到党委领导下的“三重一大”决策机构,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务工作制度,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另外,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党员干部是党的重要力量,也是党组织的中坚力量。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让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腐败问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还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与监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还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充分发挥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等组织的作用,让党员有权利、有发言权,让党员干部的智慧和力量得到充分发挥。要保障党内民主的权利和程序,既要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通过党内民主建设,既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又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总之,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门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只有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层级,才能确保党在各条战线上的信仰坚定、党风廉政、党员干部能力优秀、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意志、尊重党纪国法、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六、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具体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七、施工主体责任?

导读: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大家都知道,在城市发展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工程质量是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重中之重。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听到五大责任主体,那么,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责任与义务都有哪些呢?

一、五大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二、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八、什么是落实主体责任主体?

从责任主体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贯彻中央和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等许多方面。

九、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十、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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