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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服务与法律服务的区别?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84 手机端

一、法治服务与法律服务的区别?

法治服务是法治与治安的服务,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

二、税务局的纳税服务是做什么的?

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国税总局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的机构,省国税局有纳税服务处,市国税局和区县国税局有纳税服务科。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其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三、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是做什么的?

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纳税服务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

四、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是干什么的?

  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国税总局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的机构,省国税局有纳税服务处,市国税局和区县国税局有纳税服务科。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其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五、纳税服务理念?

一是树立“应需”服务理念。

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为其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树立“无限”服务理念。将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和延伸,把纳税服务中的问题归集整理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三是树立“效率”服务理念。制定纳税服务操作时限,降低纳税成本,保证纳税人方便、高效、快捷完成涉税事宜。

六、税务服务建议?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税收执法中体现出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中蕴含着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税收执法就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与严格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在优质服务中促进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严格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经济观、科学发展观、纳税服务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增强依法法治理念,严格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税,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实际是一场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过程。严格税收执法行为,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  (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尽量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素质  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也就是要以人为本。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整体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才能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七、缴纳税务后税务局需要出什么手续?

1、填写补交申报报表,主要的填写内容为:补缴人姓名、补缴人身份证号码、补缴人月工资金额、补缴人要补缴的月份、补缴人地址及邮编。

2、将申报报表提交到税务局,通过一线申报人员来操作,并由税务局出具通用缴款书。

3、最后到银行去进行缴税,缴完税3-5天即可出具完税证明。补税措施大体有如下三种:1、到期补税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应该补缴税款。2、错征补缴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10年。3、违章追征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工会经费怎么缴纳税务?

工会经费的缴纳税务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职工收入所得税,二是工会经费的支出税。1. 职工收入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2010]第43号)等有关规定,工会经费支付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申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 工会经费的支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有关工会经费的支出,如购买办公用品、购买文物及其他物品等,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相关的税收。

九、道德与法治区别?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评价人们行为的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者既有明显区别,又有密切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法通常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表现出来,成为国家意志。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是通过社会舆论确立的。

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法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制裁。道德依靠人们的信念、社会舆论以及习惯力量来维持。不道德行为会受到人们的谴责,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强制,但同国家强制有重大区别。

③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历史现象,始终具有阶级性。道德则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在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道德不具有阶级性;只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才具有阶级性。

④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成为法,因而一国内的法律是统一的。而道德则不然,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常常是相互对立的,而居于支配地位的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⑤法具有鲜明性的特点。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就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所以,法所规定的许可、命令和禁止必须明确、具体。而道德规范往往只就人们行为作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不象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

⑥法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有些关系只宜由道德来调整,不宜由法来调整(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有些问题必须由法来规定,而不属于道德评价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诉讼程序上关于计算期限等规定)。更多的社会关系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但具体的要求可能又各有不同。

十、道德与法治原理?

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依赖。道德与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都可以成为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侧重对人们的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更多的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二者从不同角度作为人们社会行为的调节者,维持社会的公秩良序,使之和谐、文明、健康地发展。 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法律是人们共同生活下所必需的社会秩序保障系统,是调整当今社会经济、文化、道德、思想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巨大整合器,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是法律功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生活空间,一般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道德,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法律作为一种成文的规范,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具有滞后性,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充分的,道德在此时的作用就显而易见。

道德调节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教育感化、沟通疏导、规劝说服,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社会、他人和自我的谴责,法律是刚性的,道德则是柔性的,道德的柔性弥补了法律的共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评价引起的社会舆论对人们产生的影响,造成的压力甚至大于法律强制力。

道德与法律相互促进、同步发展。 道德对于人们的约束机制,是它能够在不良行为发生前阻止其发生,具有前倾性,则重治本;而法律则适应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后发制人,侧重治标,二者紧密联系,相和益彰。

法律离不开道德的支持、配合,道德也需要法制的保障和辅导,既要发挥教育的感化育人作用,又要同法制的强制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一手抓道德,一手抓法制,才能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保证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健康快速有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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