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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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
解散并注销公司要按公司章程,一般要全体股东都同意才行,大股东私自解散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方转让其股份。
公司解散的方式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一)任意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意解散公司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解散公司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2、司法解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合与各类企业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不马上消灭,只有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个人独资企业才真正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是一个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间,其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
一般来说,企业或公司终止其组织和行为的形式有两种,即破产和解散。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并且承担无限责任,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所以,从现实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终止其经营行为的基本形式。有关这类企业或投资人破产的行为还有待于将来新的破产法来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又称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是指致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其解散是否出于自愿,可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即基于投资人决定而解散;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即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解散。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全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不仅取决于投资人个人意志,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事务均由投资人个人决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虽然是以经营实体的形式出现,但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是投资人个人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难以截然分开。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既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当然也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这与合伙企业、公司有很大区别。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须由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与此同时,公司解散还须经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且该投资人限于自然人,因而一旦该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将丧失其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并且无法继续运行,因而应当解散。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时,应当解散;二是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虽有继承人但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这里所称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的生命的结束,至于死亡的原因并无关系;“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的财产将成为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继承人不愿意继承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继承人自己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的继承人自己可能无力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又不放心或者不愿意让他人代为经营;有的继承人不愿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等。不过,根据《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应为放弃继承,相反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剥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的范畴。领取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成立的标志,也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个人独资企业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表明其不享有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在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由于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个人独资企业的生存权利,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作此处罚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不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但法律不可能一一列明,故设置了本兜底条款。“其他情形”,如个人独资企业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治理无效或者拒不治理而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个人独资企业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解散,这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个人独资企业一旦解散,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本法及企业解散的一般原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对其财产等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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