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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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1 终止,则执行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 合并、分立、名称变更,则执行变更后的组织。
3 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则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4 独资企业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则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
5 合伙企业,则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和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一、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
1、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主体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3、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执行程序中变更执行主体案件,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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