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注销!大神们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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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3 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四章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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