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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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结合云南省实际,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一、下列属个体工商户的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二)床位在30个以上,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四)固定座位数在2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所;
(五)以会议服务功能为主的会堂;
(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
(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八)展览馆。
二、下列属个体工商户的公共娱乐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3.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下列属个体工商户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
(一)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的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下列个体工商户: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充装站;
3.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在15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5.储量在1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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