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02 手机端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文件不适应当前经济的要求必须清理或废处下达新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具体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只五年,标注暂行或试行的只二年,到期后就需要清理,需要继续有效的重新公布,前面试行或暂行的应去掉试行或暂行,不需要继续有效的则废止。
三、定期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上级要求或者本级工作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一定时期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
目的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四、规范性文件多少年清理一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
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省税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只能对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时,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
六、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委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
七、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是?
区别如下:
定义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八、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几年清理一次?
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九、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会计法律制度。
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挡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2、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均属于会计规章。
十、规范性文件范围?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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