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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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为
报告指出,中国农村改革40年进程平稳、成效明显,主要是处理好了五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顺应农民利益愿望,遵循客观规律和农村实际,健全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处理好农民、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发现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建立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报告强调,深化中国农村改革最根本的在于坚持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实施正确的“三农”路线方针政策,做到六个“始终坚持”: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市场化方向,始终坚持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始终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始终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始终坚持城乡统筹考虑、一体设计。
二、深化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
三、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针?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2、既要统筹兼顾、认真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又要稳步推进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该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四、稳增长促改革的十五字方针?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牢牢把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大局,克服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挑战,圆满完成了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在建设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方向上迈出了新步伐,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
五、什么是最早贯彻土地改革方针的?
土地革命最早在广东海陆丰根据地开展起来。1927年11月,在彭湃的领导下,海陆丰人民建立起苏维埃政权。11月13日,在陆丰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没收土地案》,决定立即开展土地革命。苏维埃政权采取没收一切土地,统一分配的办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广大翻身农民把标志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地契付之一炬。
到1928年1月14日止,仅海丰县即烧毁地主田契47118张,租簿58027本。到同年2月,海丰县没收和分配的土地占全县土地总数的80%,陆丰县占40%。海陆丰的土地革命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存在着严重的“左”的错误,如不仅没收地主的土地,而是没收一切土地,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提出“把一切工厂归工人”的口号,对资本家和地主不加区别,一律打倒;主张把一切反革命杀得干干净净;规定“不革命不得田”,等等。不讲政策、四面出击的结果是树敌过多,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最终孤立了自己。
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方针?
1、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2、既要统筹兼顾、认真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又要稳步推进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该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七、2021年4月改革的教育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4月30日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
按照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五 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使党的教育方针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耳熟能详、自觉运用的日常规范。
八、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方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改革产权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革等方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益。
2. 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多种形式引入非国有资本,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资本、管理、技术等领域的深度合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3. 提高企业效益:加强成本管理、调整经营结构、控制住公司支出、降低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效益,创造更多的市场价值。
4. 市场化经营:推动国有企业实施市场化经营,按市场规律经营,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加强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5. 改进企业管理:进一步推进企业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适应市场化经营,强化人员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企业高效运转。
6. 推动重大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市场化流转、借力入股等重大改革,打破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数十年固化模式。
总体而言,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方针是积极的、稳妥的,着力于优化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国有资本比重,提高工业效益,优化企业结构和企业管理,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升级。
九、县城的税务局长有住公寓的权利吗?
县城的税务局长有住公寓的权利。
县城的税务局长通常都需要在岗位上长期服务,为了方便工作,省去长途旅行回家的时间和费用,税务局往往会为其提供住房福利,包括住公寓或提供住宅补贴。
具体住房福利的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单位和岗位职级等条件而有所不同,有些则需要局长自行租房或买房解决住宿问题。
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标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实现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总目标。
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层面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应该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全面深化改革要进一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深化改革要依法而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要用法律制度加以巩固。
一、全面深化改革要进一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法律是最高的权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已经步入了全面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全面深化改革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坚持法律在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和至上地位。在改革过程中,应避免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避免以个别领导的价值判断来代替法律的价值判断。
全面深化改革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宪法法律为基本准绳。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宪法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而对于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就应当以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进行改革的实践探索,不得违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社会成员尊重、信赖和崇尚宪法法律。在改革实践中,应当遵从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在改革过程中,宪法法律失去权威,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宪法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宪法法律形同虚设时,建立“法治中国”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全面深化改革也将无从谈起。
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制度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及其各领域、各环节。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应对制度建设的内容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行总结和梳理。
无法可依的,应按轻重缓急,拿出加强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有法可依的,应梳理出如何进一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按轻重缓急,拿出加强执法、司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指出的,就是“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因此,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能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宪法法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不断开创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改革要依法而行。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实现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
法治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制约政府行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可以使全社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能够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或者说是法治的市场经济。没有法治保障,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法治也会因为缺少内在的价值和灵魂而很难确立权威。
改革自身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今天的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转型、矛盾日益凸显,多年遗留下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大多触及深层矛盾和冲突。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更大凝聚改革共识,更顺利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助于改革突破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
改革者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没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没有依法改革,改革者的命运以及对改革的评价,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容易使我们的改革者在拥有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勇于担当的精神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依法进行改革就能为改革者提供法治保障,并规范改革行为,进而更好地激励改革者大胆创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限制改革者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改革领域中的反映。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深化改革问题上,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而行方面,已经做出很好的典范。2013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立法实践。这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进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改革的一次生动演绎。
改革要依法进行,首先,改革的决策和行动必须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必须讲究正当程序,决不可牺牲法治理念,决不可违背宪法法律基本原则。其次,改革的主持人也要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存敬畏法律之心。
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在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的:“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据改革举措,结合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程序及时修改,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要及时用法律制度加以巩固。
马克思曾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根植并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当今中国的法律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
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改革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内在需求和动力,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对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的巩固、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从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没有止境,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法治建设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法律在“立、改、废”不断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动态过程中,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从深化改革的成果的巩固方面,要把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提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改革解决法律规定中不合理的问题,通过修改法律再纳入法律里面,在面上推开,进一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为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制保障。
各级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对于一些改革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和立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创新。
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争取参与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属于国家事权,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改革举措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撑与保障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的立法程序。
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和机关批准。如果这些改革举措取得了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应当根据地方事权和国家事权进行总结和立法,从制度上保证改革举措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推进,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齐头并进,互为促进。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充分激发各级政府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深化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正确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力求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与法治中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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