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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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
下面是一些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
1. 数据加密:对重要数据加密处理,保护数据安全,保证数据不被外界窃取和篡改。
2. 内部网络隔离:设置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隔离,避免外界网络攻击和木马病毒入侵,并且将内部网络分区,分级管理敏感业务数据。
3. 访问控制: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规则,对员工和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分配访问权限,限制网络访问,减少数据泄露和攻击风险。
4. 网络安全设备:安装网络安全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审计系统等,提高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监测和防止恶意攻击。
5. 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对潜在的安全威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置和解决安全问题并追踪记录。
6. 数据备份和恢复: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且建立完善的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数据丢失或破坏。
7. 员工管理:制定员工遵循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全面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员工评价机制,保障数据安全。
综上所述,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的关键是要确立安全的技术和管理体系,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对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和威胁。
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你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为了防范利益冲突、规范交易行为和保护客户利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关联交易范围: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等。
2.制定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自愿、诚信原则,保障客户权益,防范利益冲突。
3.建立交易审批机制:设立审批程序和机构,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核、信息披露、风险评估等。
4.规范交易方式:关联交易应采取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方式进行,避免内定、独家协议等不当交易行为。
5.控制交易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控制交易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防范交易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客户利益的影响。
6.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向客户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是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3]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正式通过。
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破损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使用、管理等,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五、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
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六、银行保险机构包括?
银行系保险公司主要有中行的是中银保险、工行的是金盛人寿、建行的是建信人寿、中信银行的是信诚人寿、交行的交银康联、招商银行的是招商信诺和光大银行的光大永明人寿等。银行系保险公司通常来说指的是银行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保险公司,因为是以股权关系作为纽带,所以银行系保险公司更容易获得银行支持。
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银保监会官网2月18日消息,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八、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九、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共7章10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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