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受理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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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不予受理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申诉哪些是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
共有六种情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7 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但是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 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可以申诉和抗辩吗?
法律规定,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申诉情形有那些?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一般就是指民告官,通常是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时也要注意有一些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是复议前置,也就是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若是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再去法院起诉。
五、不受理与不予受理区别?
不受理和不予受理区别:首先,不受理和不予受理这两者的概念就不同,不受理就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依法处理是不接受和不处理的状态,换句话说,不受理就代表不立案.国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并没有犯罪,或者根本不具备犯罪事实的话,就不会追求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立案.比如:在法院、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等对于一些态度比较好主动自首的,或者是检举、控告的案件等。
六、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区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条均是对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两者的关联
上述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未能审查发现而予以受理,则在案件审结前,均应当对案件作撤销处理。
两者的区别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不满足受理条件而出具的不予受理,而第三十四条则是既包含已经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再次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包括案件已经经过实质处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在上述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中,是否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所不同。
七、不予许可和不予受理怎么解释?
不予许可指的不给予该行为的执行许可,也就是说,不予许可就是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批准的意思,说明该行为可能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受理指的是对该事件或者业务不进行受理的情况,原因可能是该事件或者业务不满足受理的条件,没有达到受理的要求。
八、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区别就是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须在受理在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九、不予受理的意思?
意思是指不给予接受办理业务。
十、不予受理什么意?
不接受处理,不给予处理,不给予办理的意思。
有一个企业因经济纠分问题,主要货物款归还的纠分,向法院提出对另一个企业提出诉讼,法院认为诉讼材料不充分,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个老干部在脱贫工作中积极奋战,任劳任怨,同村民同吃同住,用自己的工资买来果树苗让村民栽植。而对他有看法的人,说他贪污扶贫款,并污告到法院,法院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作出决定。此状不予受理,对污告人作出严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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