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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36 手机端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有时相应立法另定生效日期。

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有四种情况:

1、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 新法废除旧法;

3、 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 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四、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利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二、行政立法目的?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基础。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在理论上得到解决。

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

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

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

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

第二位的。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

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行政法的目的既不是平衡,也不是控权,而是保权——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行政权益是笔者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与民事权益、政治权利相对应,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公民的权利按其活动空间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即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行政权益。

其中行政权益包含哪些内容,它的应然状态如何,需要详细分析。有学者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归纳为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隐私保密权;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协助行政权;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以及补偿、赔偿权等。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民主的要求来看,行政权益应当包含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行政实体权利,具体又包括:

1、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行政法也要保护。在行政活动中,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遭其他民事主体及有关机关的侵害,还要积极为公民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水平,并使其财产增值;另一方面,任何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择业自由权等。公民的发展权是行政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发展,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发展条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

3、行政参与权。包括对行政事务的了解权、公民直接作为公务员参加管理或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权利。行政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4、社会保障权,包括隐私保密权、物质帮助权等。

5、平等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地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6、行政救济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获得补救,如撤销违法决定,或造成损失的得到赔偿。

第二部分为行政上的程序权利。具体分为:

1、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不利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以及听证权等。这些权利既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行政救济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请求救济权以及在救济程序中法定的各种程序权利。

第三部分为行政利益,也就是公民在行政中应得到的一些方便和好处。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整齐、简洁、行政效率高,则意味着公民以较小的负担获得较大的效益,这对公民来说,当然是一种利益。再如,修建高速公路、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的就学条件都是法定外利益。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创造各种行政利益;另一方面,对公民某些既得的行政利益不能随意取消。

行政法的目的应该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其自身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它都能最大程度完成。行政权由于是行政人员的权力,其适用对象的某些自身权力也是受行政法约束的。

三、行政立法形式?

 什么是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四、行政立法是?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表明,在我国,不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而且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行政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五、行政立法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现行法律相抵触。因为法律优先仅仅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行政领域。

2、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就立法来说,重要的事项应由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立法代为规定。法律保留的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严格。

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对于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相对保留的事项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但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有行政立法来规定。

(二)民主立法原则

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

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民主最初的含义是程序上的,即允许最广泛的参与,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只有让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达,行政立法才能在程序上说是民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六、行政立法和立法的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 03年司法考试有这道题。

七、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立法权的描述?

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从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叫做行政立法。从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二、民主立法原则

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

依法立法是行政立法的原则之一

八、行政立法的属性?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

九、什么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十、行政立法的论述?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的划分

1、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的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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