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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行政权属于谁?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81 手机端

一、美国最高行政权属于谁?

  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总统的权利是最高行政权。   1787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   1787年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其内容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二、行政权是民法么?

不是。民法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

三、法国行政权是什么?

国实行的由总统制与内阁制相结合管理公共事的行政组织体系。它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沿革法国于10世纪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后,步形成一定规模的行政机构。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立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构。但以后的近百年中,一直形成稳定的行政机构。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政体最终得以巩固。

四、行政权的行使主体?

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1.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特别提醒,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2.授权机关

无行政执行权的机关或单位获得行政授权后,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除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组织。

3.受委托的机关

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和职责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并由委托者承担法律后果。

例如将物价、治安、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调查等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某些社会组织和义务监督员进行。

五、行政权责清单范围?

行政权责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

权力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实施部门、权力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备注等。责任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责任事项名称、履职方式、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等。权责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实现“两单融合、一表两单”。

六、英国行政权谁行使?

英国首相。

     是英国政府首脑,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

      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任命后正式成为首相。

    现任首相为第77任首相鲍里斯·约翰逊。

   

七、英国行政权是什么?

英国内阁确实是最高行政机关,但是内阁的最高职位是首相,称为内阁首相,他确实拥有行政权,因为英国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制约,所以行政权归内阁首相。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首相行使国家行政权。

英国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国不太相同。分为两级。

1、英国分为4个地区国家: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这四个地区国家分别是地区最高行政单位。相当于中国的省。

2、地区国家下属的所有城市是另一级,相当于中国的县。

八、行政权利的表现?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九、行政权力有哪些?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十、简述行政权特征的界限?

行政法和宪法的界限宪法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国家机构的设置,二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均由其产生。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主要的研究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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