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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生育情形怎么填写?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73 手机端

一、准生证生育情形怎么填写?

准生证是夫妻在生育前必须取得的生育许可证明,需要填写一些个人和家庭信息。

以下是准生证生育情形的填写方法:

1. 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等。

2. 填写配偶信息:包括配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

3. 填写现有子女信息: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已婚生育等。

4. 填写拟生育情况:包括计划生育时间、计划生育次数、计划生育孩次等。

5. 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年收入、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房屋情况等。

6. 填写其他信息:包括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等。

在填写准生证时,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咨询,以确保填写正确并顺利办理准生证。

二、生育津贴检验情形怎么填写?

生育津贴校验情形一般就是选一次性定额报销。

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个人缴纳社保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但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三、生育津贴校验情形怎么填写?

生育津贴是由社保局审核通过才可以的不需写校验情形

四、行政许可信息怎么填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正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能够现场收短信的常用手机;

  4、所有许可证副本或者正本;

  5、全年营业额、纳税额;

  6、党员人数、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7、公司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及股东出资情况。

五、准予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六、交接事项怎么填写?

应该写交接事件的发生的原因,经过,目前进展等。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存在工作中交接事宜的现象。

有时一个矛盾纠纷上午值班同志接待的,但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及时处理,需要移交下午值班的同志。那么在交接时就应该写清这个纠纷的来由经过以及处理的进展等情况,方便接手的同志熟悉问题,有效处理。

七、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八、营业执照年审行政许可时间怎么填写?

营业执照年审行政许可有效期,可以依照从事经营活动核发的行政许可类审批证件的有效期进行填写。

工商年报文件许可有效期,如果有许可类证件,就依照许可类证件上面的有效期进行填写。如果没有许可类证件,则可以填写为无。

比如从事便利店经营活动,需要的许可类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工商年报文件许可有效期,可以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进行填写

九、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十、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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