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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下放后由谁承接?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22 手机端

一、行政许可下放后由谁承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以下具体方式进行承接:

1. 承接市级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经实现“市县同权” 的 78 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下放的 40 项行政许可事项,由部门、单位直接承接。

2. 承接市级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的 50 项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县级审批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承担审批相关法律责任,市级审批部门、单位不再审核,“见章盖章”。

3. 承接市级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前移事项。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方式的 28 项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服务大厅设置专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转递市级部门审核办理工作。

二、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从事下列哪些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

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①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②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③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④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六、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八、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基层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事项下放是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保障。其意义:

1.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

2.方便了群众,促进了基层各项事物良好发展。

3.常态化、系统化的培训和定期的业务指导,极大地提升了基层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办事水平。

九、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行政许可旨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社会秩序。然而,由于行政许可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多时候它也成为了阻碍企业发展和创新的绊脚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不断探索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了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旨在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行政干预、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许可取消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取消是改革的重要一环。通过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创新空间。在我国,行政许可取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于2014年1月施行,明确了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优化行政许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 《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该决定于2015年12月发布,对行政许可的取消、下放和简化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3. 《国务院关于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该意见于2017年1月发布,确定了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具体措施。

通过这些法律依据,我国逐步取消了大量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了市场准入壁垒,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

行政许可下放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下放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促进创新和竞争。行政许可下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授权和下放机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行政许可事项上的权限划分。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发布,提出要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下放,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3. 《国务院关于破除体制机制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于2015年发布,明确了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下放的任务和目标。

基于这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在行政许可下放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措施,推动各级政府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市、县、企事业单位,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意义

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现公平竞争。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让市场主体更自由地参与经济活动,减少非市场因素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使市场资源真正发挥配置的作用。

其次,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意味着审批的环节和程序减少,企业可以更快速地办理相关手续,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此外,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还可以促进创新和创业。过多繁琐的行政许可程序不仅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也制约了创新和创业的动力。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勇于创新和尝试,推动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然而,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许可的下放存在担心和疑虑,担心下放后难以控制和管理。此外,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也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的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然而,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也需要合理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十、行政许可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为:  包括口头申请和要式申请:  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  其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申请期限的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没有期限限制,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开办一个餐厅,进行企业登记,只要申请人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的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得逾期提出申请。例如,需要对产品、物品和设备等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的,往往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送检;行政许可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行政许可申请的内容  包括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意思表示,还包括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的有关信息。如果申请书所要包含的事项较多,申请人撰写申请书时,可能会丢项、漏项,既浪费申请人的时间,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的义务,行政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自行设计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请人填写的项目,应当是行政机关批准行政许可所必须了解的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否则可能构成对申请人隐私权的侵犯。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具备接收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请具有与普通申请书相同的效力。鉴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一些地方还是新鲜事物,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许可法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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