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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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程序?
第一步:提交验收申请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第二步:组织验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如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复垦后土地的面积、质量等指标出具核实报告,费用从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第三步:公告验收结果
土地复垦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公告的形式可以是在项目所在村张贴公告,也可以是在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步:验收结果确认
验收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公示有异议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十五日内完成核查。对于核查无问题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核查问题属实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五步:土地复垦费用拨付
验收合格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向临时用地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办理支出手续。资金监管方在办理完成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费用支取回执和账户情况。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专用账户中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代为复垦。
第六步:加强后期监管
对于复垦为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支出剩余土地复垦费用
二、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3日)
有批准权的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三、临时设施用地与临时用地区别?
临时设施用地是临时设施的,临时用地只是用地
四、临时用地算建设用地吗?
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
五、临时用地转永久用地条件?
临时用地不管多长时间都不会被转变为永久用地。因为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六、南水北调工程用地是临时用地还是永久用地?
南水北调工程用地是永久用地。南水北调工程分东丶中丶西三条,主要是把南方丰沛的水资源调运到长江以北的华东华北西北等缺水严重的地区,南水北调完工后作为长期调水渠道不会短时期内拆除,所占用土地也不会短期退还,所以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属于永久用地。
七、采矿用地是临时用地还是永久用地?
采矿用地应该是永久用地,不是临时用地,因为采矿不是几天几个月就能结束的,所以采矿的用地应该是永久的用地,不属于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只能说是几天才算是临时。
八、临时用地和租赁用地的区别?
它们的区别是:临时用地是租赁用地的一种,租赁用地包括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而租赁用地就是持有期内不能交易、不能销售,只能使用的土地。
九、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十、临时用地复垦条例?
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需要复垦的,还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地质勘查有关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已审查通过的意见等资料,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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