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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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责任会计的主体是企业内部责任中心,实行责、权、绩相结合,进行责任预算、控制及业绩考核的管理控制系统。实行责任会计是企业将复杂的经营活动和组织结构分而治之的一种管理制度。
责任会计是指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经济业务进行规划与控制、以实现业绩考核与评价的一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组织结构与其责任会计系统有在密切的关系,理想的责任会计系统应反映并支撑企业组织结构。
责任会计是把厂内经济责任制与会计结合起来,从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出明确的概念,成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领域—一经济责任会计。具体说:就是在企业内部除了要算产品财务账以外,还要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按照责任归属,确定责任单位(车间、技术、经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指标(包括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对象)按责任指标进行核算、控制、监督、实行统分结合、双层核算的会计管理制度。
责任会计体现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责任原则要确定责任单位,明确责任指标,使企业内部的各个单位都有定量的经济责任指标(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企业的总指标都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
定价结算原则按一定价格,分各个责任单位进行核算,包括各单位之间往来结算和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核算。
利益原则对各责任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罚。
二、主体责任的由来?
“主体责任”是一种用人单位责任,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为通知前言中明确提到“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因此通知的发布是为解决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促进社会稳定而制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理由是: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三、单位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四、主体责任的含义?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贵任。 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五、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具体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六、施工主体责任?
导读: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大家都知道,在城市发展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工程质量是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重中之重。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听到五大责任主体,那么,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责任与义务都有哪些呢?
一、五大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二、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七、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的区别?
没有区别。
“主体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决不能靠其他活动顺带“搞一下”、“结合一下”,决不能“头重脚轻根底浅”、靠花架子走走过场。
铁的纪律才有铁的队伍,铁的队伍才能攻坚克难,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一支队伍想要有铁的纪律,各级“主体”必须扛起“主体责任”,坚守自己的战斗位置,以上率下,以服众心。
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党建的主业意识,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切实明确管党治党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八、关于快递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
责任规定有五条:
1、负责区域内的物品送达及货款的及时返回;
2、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准时送达物品,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并及时取回;
3、整理并呈递相关业务单据和资料;
4、负责取、派件工作,确保客户及时无误收、发货件;
5、扩大本区域取派件业务量,开发客户。
九、责任主体和责任单位的区别?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工作承担方(或者工作完成方)为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中,不同的事件有不同的责任单位,不能一概而论。
十、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区别?
属地责任主要是区(市)县党委政府的责任,党委政府负有疫情防控的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持指挥系统的活跃状态;党委政府和属地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强弱项、补短板,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树立疫情防控的底线意识、红线意识。
“主体责任”指的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即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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