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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惠民建设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30 手机端

一、便民惠民建设原则?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民生问题关系到群众身边切实的每件小事,是体现人民群众生活幸福程度的关键。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初心和使命,围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为群众办实事”,以落实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为抓手,从意识形态、便民服务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入手,有效提升基层乡村服务能力。

身处一线的党员干部是便民惠民的主体环节,做好民生工作首先要调整好党员干部的思想。牢牢抓住“四个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一是信仰教育结合警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二是思想破冰结合躬身务实,既要做改革创新“开山斧”还要做为民解难“孺子牛”,三是听取意见结合立行立改,面临问题不回避、不掩饰、不护短,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四是有效监督结合长效机制,压紧压实干部责任,确保工作推动实效。

“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城乡共同发展进步,更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基层政务服务(便民服务)联动体系,推进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档升级。一是加大基层便民服务阵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三化”建设保障力度,全覆盖扎实做好设计、建设、移交、运行等各项工作。二是选优配强基层乡村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便民服务事项业务培训教育需求,定期培训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三是对基层乡村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建立考核评价绩效奖励机制。四是完善基层党群服务中心阵地功能建设,进行“亲民化”阵地改造,弥补短板,高质量服务基层群众。

民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基础建设,随着时代的进步便民惠民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基层党员干部要在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不断摸索攀登,时刻将为初心与使命作为宗旨,把绿色经济和生态文明发展好,进一步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建成新时代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新农村。

二、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有哪些?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三、民事诉讼便民原则法律依据?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使用调解原则。当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人不要混淆这两面的概念。

四、试述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简单点说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但是,在行政过程中却处处隐藏着不安定因素,如行政法规范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作出修正,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适宜也需要加以撤销或废止而发生变动等。为了使社会成员因信赖上述因素的安定性而遭受损害,有必要对其正当权益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确立无疑将对我国的法治观念更新、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如下:

1、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七、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八、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九、便民服务站不便民的原因?

一些便民服务中心不是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为了迎接检查,为了领导满意而设立的。即或设置了便民服务中心,要么唱空城计,让便民服务中心形同虚设;要么虚设岗位,值守的只有牌子没有人员;要么有人不做事,工作不在状态,把自己的职责置之脑后,根本没有考虑办事群众的感受。

便民服务中心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缺乏真正为群众服务的意识,缺少为民情怀,把自己当成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是由于一些党员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整天考虑的是个人的政绩和前途,两眼向上,脱离群众、脱离基层、脱离实际;是由于一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不实,搞形式主义,成天忙于开会、发文件,把群众的事当成“小事”“麻烦事”,对群众的急事、难事不上心、不担当、不作为。

十、简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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