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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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比对的明显区别判断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
(2)惯常设计
(3)由功能唯一限定的形状
(4)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
(5)设计要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单独对比的总原则,只有当设计要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时,才能据以判断得出结论。
2、现有设计转用的判断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
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1) 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
(2) 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3)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4)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组合的判断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以一项设计或者设计特征为单元重复排列而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组合设计。上述组合也包括采用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进行的拼合和替换。
(1) 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
(2) 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3)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案例:电动剃须刀,瓶贴,无叶电风扇三项设计组合
4、独特视觉效果
独特视觉效果,是指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产生了预料不到的视觉效果。在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中,如果各项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在视觉效果上并未产生呼应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简单叠加,通常不会形成独特视觉效果。
外观设计如果具有独特视觉效果,则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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