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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81 手机端

答: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三)院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党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党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五、监督执纪程序、方式

(一)监督执纪程序

1、收集问题线索

⑴巡视、审计、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发现的问题线索。

⑵上级纪检机关、信访部门、信访举报转来的问题线索。

⑶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各部门纪检员发现的问题线索。

⑷校内外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反映的问题线索。

⑸其它线索。

2、纪检监察室提出分办意见并报纪委书记签批。

3、报院党委批准。

4、纪检监察室立项调查、落实情况。

5、起草调查报告并报纪委、党委审定批准。

6、形成正式调查报告并逐级分别报送、留存调查报告。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视情况向被监督单位反馈情况,认真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及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监督执纪工作,可视情节适时通报监督执纪情况。监督执纪工作完成后,及时撰写监督执纪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问题及产生原因、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问责的意见或建议等。

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检查建议、监察决定、立案调查或移送司法等处理意见。

(二)监督执纪方式

1、每学期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每学期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并布置的重大事项执行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抽查。

3、每学期对财经纪律、公务用品采购、“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4、每学期对中央、省、市、住建厅党组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每学期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6、对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配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7、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和“四风”问题的一旦发现随时进行调查。

8、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9、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

六、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

(一)问责的情形

1、部门(单位)(含党总支、支部)问责的情形

(1)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或出现较多问题的。

(3)违法违规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4)预防和处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造成一定后果的。

(6)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纪问题出现较多的。

2、个人问责的情形

(1)工作失职的。

(2)滥用职权的。

(3)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4)影响整体工作效能的。

(5)部门(单位)负责人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的。

(6)违反党规党纪、政治规矩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问责的方式

1、部门(单位)问责。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

2、个人问责。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党纪政纪处分。

3、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和有关程序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的程序

1、对部门(单位)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的问责,报院党委书记或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2、对个人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报院党委书记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3、对院管干部个人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的问责,报院党委书记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4、对厅管干部个人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驻省住建厅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5、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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