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6年公务员过渡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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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编制内在职的(含下派挂职锻炼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1、 新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未满的。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3、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4、受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两年的。5、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的。6、其它应予暂缓过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1、截止本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巳到达离,退休年龄的。2、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3、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管制、缓刑)处罚的。4、因其它原因不宜过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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