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有技术做新的应用,可不可以申请专利?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05 手机端
这种担心可能多数专利权人也都会有。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跟发明是不同的,在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时候,考虑其技术领域的范围应当是很窄的,通常着重对比该实用新型
所属技术领域
的现有技术。而且,根据《审查指南》中在无效阶段对实用新型审查的规定看,对于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也就是说,
通常最多引用两篇对比文件
;但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
,可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所以,
您说的“可能性”还真不是没有
。但需要提醒的是,有个特殊情形就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时,也可以考虑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例如,现有技术中已经有明确的记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领域去寻找有关技术手段。
此外,关于您说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其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但其只是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其结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在无效阶段,还是要看具体的无效理由的。
总之,对于一个专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越是经历无效次数多,而最终还是挺过来了,也能说明是其有含金量的,但作为专利权人一方,还是要做到心中有数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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