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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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权利人是否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问题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除遵循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事不在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所谓当事人处置原则,包括请求人可以放弃无效宣告理由;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全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本案专利权人在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独立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以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最宽。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而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合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即可同时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本案中,“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专利原来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但根据专利权人对诉争之专利权利要求所作修改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诉争该专利权利要求1、5、7为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分别限定了翻盖式、滑动式和多页式结构的防火隔离门;而权利要求2~4分别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分别为权利要求5、7的从属权利要,即被部分无效后(独立权利要求1被无效)有三个新的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以新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
三、关于“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本案争讼之专利同时存在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涉及到滑动式防火隔离门,而“被控侵权物”中的防火隔离门也是上下滑动式结构,故应以权利要求5作为对比对象。比对后,二者在主体烟气道、在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防火隔离门做成滑动式、防火隔离门盖在门框上下滑动、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中防火隔离门盖一端由控制开关装置固定,而“被控侵权物”防火隔离门盖一端由易熔片固定,易熔片是控制开关装置的一种。即“被控侵权物”的防火隔离门结构及门盖关闭控制结构与权利要求5的方案相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结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之规定,被控侵权物已落入争讼之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考虑到葛继銮侵权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城景公司、闽清公司提供了使用产品的合法来源,丰富公司亦未能提供城景公司、闽清公司知悉其使用的产品系侵权产品的证据,故丰富公司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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