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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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在改革过程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3. 公安机关对刑事不予立案后,未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处理的,视为对案件行政违法性的否认:山东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刑事不予立案后,未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即是对案件行政违法性的否认。
4.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5月1日起执行,山东高院关于明确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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