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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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指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论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
(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公约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权是彼此独立的。一项专利申请的批准与否,完全取决于专利申请受理国的专利立法。各成员国授予或取消专利权完全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 《巴黎公约》同时也确立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独立保护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如,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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