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房改房”不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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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
”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
”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
房改房
”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
”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
房改房
”不是“商品房”,它本身就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一种政策性产物”,其“政策性极强”,其案件性质属于国家政策性产物,其产权关系与其家庭参与分房人员有必然的联系,它不是一般商品。另外,在七、八年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房改房
”历史事实不具有“法律溯及力”。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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