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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34 手机端

唐代均田制较有效地推行了仅仅30-50年。

但在这几十年内,均田制维持了唐代封建国家的正常运转,

形成了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农业经济体制,承担着封建国家的税赋和徭役。

同时,均田经济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并有力地推动了王朝国家的发展上升。但是,

均田制推行的过程也就是它败坏的过程。

随着均田制的日趋废弛,唐初培植起来的均田小农生产方式,日益支撑不起沉重的国家财政开支。广大农户不得不变卖土地而逃避税赋和徭役,

土地的集中和兼并进一步加速了均田农户的破产进程。

到玄宗开元、天宝之际,

均田制事实上已经瓦解,大多数均田农户经济已经破产。

接着发生的历时近八年的安史之乱,彻底摧毁了唐初以来百余年的均田经济生产方式。乱后藩镇割据,

唐代中央政府失去了财税控制权,封建国家机器运转困难。两税法是在这种形势下推出的。

这表明唐王朝已经不再在法律和制度上维持均田农户经济,均田农户经济至此彻底破产并退出了历史舞。

唐代税收体系和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根本上说,是土地产权公、私转化的结果,封建国有土地一步步减少,

逐渐转化为私人所有和大土地私有化。

土地产权性质的变化,体现为社会财富占有关系的变化。

而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既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必要手段,

也是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必要要求。

为了顺应土地私有化的财富分配方式,唐代赋役制度不得不抛弃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推行两税法抓住了土地作为财富之源的根本,因为土地是一切资产的代表。

两税法舍人税地,表明唐代封建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同时表明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原则、征收方式以及财政运作方式起了重大变化。

但更为根本的是,唐王朝终于承认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并以此为据的资产税才有了合理的逻辑。

前已述及,唐代土地产权的变化有一过程。

唐初,土地私有通过买卖和兼并己初现端倪。

唐太宗贞观年间,豪富之人己开始吞占良田。随后高宗、武后朝,土地集中之势业已形成。

当时的权贵和豪富结盟,

在全国范围内大肆侵占土地资源。

玄宗开元、天宝之际,社会上的大土地现实私有步入快速发展期,大规模的私人田庄蓬勃兴起。

最为典型的是当朝高官,竞相侵占良田私造田庄。

权相李林甫则“京城邸第,田园水桤,利尽上腴"。

为了制止土地私有化的发展,

唐王朝也下达了禁止土地兼并的诏令

。但这些诏敕所起的作用。

一是证明土地买卖、兼并早已席卷全国;二是这些禁令遭到权贵豪富们的抵制和反对,基本上徒具空文。安史乱后,唐代封建国家的中央权威几乎全部丧失,大土地私有发展得更加凶猛。

大土地现实私有日益膨胀的不可逆转,以及王朝中央加以遏制的努力的不断失效,唐代封建国家惟有承认土地买卖、兼并和集中的合法性,即土地归私人所有的合法性。

唐代土地产权的演变自有其内在的逻辑。

第一,唐代均田制并非绝对平均分配土地的田令。

在授田之初就有存在私有土地,而且封建国家予以承认。

第二,唐初地旷人稀,封建国家鼓励人民垦殖,

允许有力量的人民请射荒地。

第三,均田制要求土地往复还授,在此过程中永业田和口分田的产权属性不断发生变化,

私有土地增加,公有土地逐渐减少

,一致最后没有土地可以还授。

第四,

经过往复还授的土地逐渐条块化和隔离化,增加了农民的作业成本

,不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这就内在地要求土地要集中经营才有效率。

所以说,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有其内在的演变逻辑。

人地比例始终是我们分析古代土地产权演变的重要工具。唐初人地比例较小,进入开元、天宝时期人口滋胜,

人地比例逐渐变大,人地关系渐趋紧张,表现为封建国家己无土地可授。

另外,就均田制本身的制度而言,它包含着土地产权私有的倾向。

在土地政策上,

唐代王朝国家宽松的土地买卖政策,为土地需求者提供了合法的政策环境和畅通的交易渠道。

这一点早就为学界所共识,不仅近代学者已经观察到了,早在宋代也有人认识到了均田制的内在矛盾性。

土地私有化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的规律。

既然是一条规律,只要符合规律的条件具备,这条规律就起作用

,就能解释和说明具体事物的演变过程。

唐代,虽然是中国的古代社会,

但其土地产权的变化条件和发展方向等都是满足这条规律的

,所以唐代的土地也是可以用这条规律来解释的。

具体来讲,唐代允许土地买卖或有条件的买卖,就意味着土地的商品化。

土地商品化以后,

就会有大量资金进入土地市场,加剧土地的集中和私人占有。

中国历来就有“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财富积累传统,就是通过从事工商业快速致富,再把财富转移到农业中去,实际上就是购置土地、田宅。

所以,唐代封建国家对此是禁而不止的。

两税法的施行,表明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不再对土地资源的占有、买卖和集中进行制度性约束。

实质上是唐代封建国家确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化,只是这个过程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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