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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条例?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85 手机端

上海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保护原则。确立“严保护”政策导向。明确对关键区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司法保护,借助新技术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创新,探索形成行业组织、仲裁、调解、公证服务等多方参与的共治模式;优化“快保护”衔接机制。立足本市快速审查、快速确权、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推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塑造“同保护”良好生态。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完善海外风险预警和维权服务,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部门众多,为统筹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格局,《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明确了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明确本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商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互助。

《条例》明确,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城区,率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条例》规范保护工作,加强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规范商标、专利申请行为。强化行刑衔接,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优化纠纷处理,明确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可以依法开展调解。

《条例》从构筑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角度出发,除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机构的职责任务外,积极引入社会共治机制,推动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协同机制。按照《条例》要求,将积极引导和支持权利人、行业组织、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电商平台经营者、会展举办单位、海外维权援助机构等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推进治理模式创新,借助新技术手段,在线索核查、流向追踪、侵权监测、取证存证等方面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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