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自愿放弃房屋共有产权怎么办理?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58 手机端
谢邀。
根据题主的情况属于婚前共同购房,因为是用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双方并无家庭关系,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应为按份共有。
现想变更《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上的主体信息,这个情况是否能实现?
因不是法律问题,对此,我询问了再有关开发商及银行工作的朋友,
开发商和银行的回复都是
“理论上可以,但是一般不予操作。”
因此,题主想要变更合同上的主体信息,实际上操作会有一定难度,
但题主与女方都已经双方协议,女方声明了放弃产权,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该协议有些瑕疵。
例如:
1、不得自行解释确认权属人:该房屋由男方父亲给首付款,但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因此房屋仍属于共同财产。协议应该首先确认此点,才有女方放弃产权一说。但该协议第二条自行确定该房产属于甲方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具有对世权,不因当事人的解释而变更权属人,因此,该协议存在前后矛盾。
2、未约定逾期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违约金:协议的第一条只约定贷款合同到期,乙方需要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但是,整份协议都没有说明,乙方不协助办理、不履行合同约定所要承担的违约金,需要协助办理也没有约定期限。
3、该合同能不能撤销并不能进行约定:合同如果符合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及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合同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和可撤销,因此,多余而又没有法律意义的话还是别写。
4、合同并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一般合同条款都要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或者诉讼。通常都约定对合同起草者有利的管辖法院。当然,对此类涉及不动产的,法院可能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法官对是否可以适用专属管理可能会不同的看法,不管怎样,合同上还是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5、关于债务自理的情况并没有自行约定:题主没有说明预售还是现楼,但是无论如果,即使双方签订协议,对外,乙方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因此,存在因乙方的债务而被导致房屋被查封的情况。协议上并没有约定出现此状况出现的解决方式及损害赔偿方式。
6、避免对方使用“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协议:协议上应当更着重地强调,双方是进行协议,乙方自愿、无偿、明晰自身权利并自愿放弃所拥有的权利,避免出现争议时,对方使用“显失公平”来申请撤销协议。
希望对你有用。
以上。
纠错,双方购买的房屋应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感谢知乎上网友指出我回答中的错误,因不够严谨,做出有所误差的回答,对题主表示抱歉,谢谢 @van gogh的指出我的错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本文地址: https://www.tdcaiwu.com/chanquan/chanquanyaowen/20240422/125125.html
版权所有:非特殊声明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淘丁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