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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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章 招 标
第七章 投 标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九章 监督及罚则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一章 非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适用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公司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分库、协作企业准入分目录。
(二)二级管理: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级管理。
(三)分级授权: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公司授权所属各单位,被授权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授权范围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四)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四条 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招标活动中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应进入当地政府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工程设备安装、设备及物资采购、规划设计、技术引进等项目,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自行组织招标。
第六条招标原则上应直接面对生产企业,大宗物资、大中型设备必须面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具备条件的,实行网上招标。
第七条公司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批;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其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是招标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也可授权所属单位组织招标。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招标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计划、财务、法律、安全机动、办公室、审计、工会、招标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审核公司招标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三)审查和批准所属各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
(四)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招标工作;
(五)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及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4个职能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招标办,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招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报审等招标工作;
2. 督促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单位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招标领导小组询价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招标项目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招标项目的市场价格信息;
2. 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 询价原则上不得由项目部门负责。
(三)招标领导小组质量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提供与之相关的执行标准;
2. 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领导小组法律事务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法律审查;
2. 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涉法事宜。
(五)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是:
1. 监督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
2. 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有关的投诉;
3. 向招标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司招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审核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程序、实施办法等;
(二)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三)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四)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投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相应下设办公室及各职能小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属各单位招标业务管理部门。
(一)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报审等招标工作;
2. 督促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单位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党群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组,负责本单位招标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招标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潜在投标单位等;
(二)招标办接到项目单位“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
(三)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
(四)质量技术组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办;
(五)采用邀请招标、商务谈判,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招标办编制的招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抄送法律事务组进行法律审核;
(七)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所有报名单位及其资质情况单独登记不得拒绝,报名后的资料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八)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勘探开发等各类服务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由公司负责招标管理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
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招标管理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下的。
公司所属各单位涉及的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本条项所列情形,属于国家及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二条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本条项所列情形,属于国家及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审批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监督组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属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分库
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招标办负责公司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分库的建立及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的使用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石油集团公司市场准入目录公司分目录
石油集团公司市场准入目录公司分目录按产业和项目工程建设、物资供应、服务进行分类,公司招标办负责建立市场准入目录公司分目录,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施两级管理。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组织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招标方式、初步设计概算、招标规模、标段划分、评标办法、价格信息和拟邀请投标单位及原因等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审批情况,对投标单位的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方案的审批
所属各单位一般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其范围是: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7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其范围是:
(一)土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亿元以上;
(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1亿元以上;
(三)重大规划、技术引进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000 万元以上;
(四)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000 万元以上,
(五)工业装置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0 万元以上;
(六)设备招标采购合同估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台.套;
(七)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5000万元以上;
(八)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0 万元以上;
(九) 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
(十)保险业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
(十一)采用EPC/PC 方式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3亿元以上。
第六章 招 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落实的新建项目;
(二)基础设计已审查,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三)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技改、技措、大修计划或预算安排的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进度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所需长周期设备和对基础设计编制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备,要在基础设计审查前启动订货工作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设备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设计文件到达基础设计深度,并确保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查时不再发生变化;
(二)完成相关工艺包审查;
(三)编制完成设备询价书文件和技术规格书。
具备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负责对拟订长周期设备和影响基础设计编制的设备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及设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长周期设备清单和设备概算,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须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不得以下列行为之一,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变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需要设立标底和最高限价的,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所有潜在的投标单位共同现场踏勘。
第三十九条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单位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
第七章 投 标
第四十二条 与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 投标单位主要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能等和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 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保证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 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的必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主持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开标时,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四十七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单位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在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中标结果;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相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额的10﹪。
第五十二条 中标项目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单位书面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单位不能鉴订或履行中标合同,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石油相关市场。
第九章 监督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国家、省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对自行组织和委托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四条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包括投标人提前申明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多数或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单位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齐全,投标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
第五十五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单位之间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的资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标准实施。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资料、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的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
(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评标报告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一章 非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商务谈判:
(一)项目未达到招标限额的;
(二)经二次招标未成功的;
(三)单一来源的项目;
(四)只有两家潜在投标单位的。
第五十九条适用商务谈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石油有限公司商务谈判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电子竞价交易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性物资、设备采购等交易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电子竞价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公司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实行“先准入,后交易”的基本程序。先开展年度入围合格准入协作企业资格招标,再根据生产计划需求,组织合格准入目录内协作企业进行电子竞价交易。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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