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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是不是自然资源?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94 手机端

一、中水是不是自然资源?

中 水也属自然资源

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利用也称污水回用

水是地球上一切生命赖以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又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资源,由于人们的用水量剧增,原有的清洁水资源受到活动的污染,使地球上水资源利用日趋紧缺。“中水回用”有哪些好处?

开发中水,利用中水,不仅可以获取一部分主要集中于城市的可利用水资源量,还在于体现了水的“优质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中水利用还是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途径,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创业中的自然资源是什么?

由于资源可以解释为“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它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能够给人类带来财富的财富”。依据这一特点,可以将资源划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那么,我们在认识创业者拥有的资源时,就要比较全面地分析创业者所处的环境和创业者自身的条件。既要分析创业者拥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房屋、车辆、矿产等,也要分析创业者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劳力、技术、信息以及人际关系,等等。在此基础上勾画创业蓝图。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落到实处,不能够虚化。只有对创业者拥有的资源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才能够更好地确定并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

三、木材属于什么资源(自然资源中的)?

从大到小按照范围来划分如下:资源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森林资源木材

四、生活中那些地方善用了自然资源?

农业和林业方面善用了自然资源。因为农业利用了土地、太阳光和水资源,通过农耕和种植作物来生产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而林业则利用了土地和水资源,通过种植和管理林木来生产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这些资源是自然赋予的,我们需要正确地利用它们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此外,农业和林业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以保持资源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健康。农业需要注意地土保育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而林业则需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采伐的合理性。总之,农业和林业是善用自然资源的领域,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五、税制要素中能够反应征税深度的是什么?

税率是单位税基应征税额的比例或标准,反映着征税的深度。   税制要素,指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尤其是构成税种的基本元素,也是进行税收理论分析和税收设计的基本工具。税制要素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

六、自然资源审计中的问题类别有哪些?

一、土地整治(11)

1.未实施招投标

2.建设推进缓慢

3.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4.土地整治违规占用水域、林草等资源

5.虚假补偿套取资金

6.违规列支酒类费用

7.滞留拆迁补偿费

8.重复/虚假报批(建设)项目

9.整治面积与上图入库面积不符

10.整治工程建设与规划设计不符

11.整治工程质量不达标

二、土地/矿产管理(16)

12.未批先征

13.新增建设用地批少征多

14.预期未征收

15.征地补偿不到位

1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未执行

17.建设用地闲置

18.违规使用闲置建设用地

19.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报批许可、预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违规建设永久设施、未恢复)

20.违规审批和监管设施农用地(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未上报备案、超面积规定、改变用途等)

21.违规征占用耕地/基本农田

22.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见《防止耕地非粮化》审计关注要点)

23.集体自然资源家底不清

24.违规出让/出租集体自然资源(农用地、水域、林草地、矿产等)

25.废弃矿山、砖瓦厂等工矿废弃地、污染地块、临时用地未治理修复

26.违建审批新建/扩建房屋占用耕地

27.“两违”治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不严/虚报瞒报

三、水资源管理(15)

28.河湖长制建立和落实无举措、无成效

29.一河一策未落实

30.河道管理范围内“两违三乱”(违法建筑、违法圈圩以及乱占、乱建、乱排)等违法行为整治不到位(《江苏省省管河湖库巡查管理信息系统》每年有下发卫片和占用水域管理范围疑点矢量数据)

31.退圩还湖规划未落实、补偿不到位

32.饮用(备用)水源地建设不达标/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不到位/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

33.运河等历史水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34.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不达标

35.水利工程建设不合规(建设程序、工程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和绩效)

36.违规审批河湖采砂

37.镇区供水水资源费未上缴财政

38.无证取水

39.水资源费应收未收/超标准收取水资源费

40.违规审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

41.水污染防治资金和项目建设不合规

42.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闲置/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

四、生态环境治理(13)

43.乡镇污水管网建设未全覆盖/污水收集处理率低

44.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处理工艺不合规、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实施运行不合规、在线监测指标不全)

45.污水处理达标建设滞后/污水超标准排放

46.生态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存在污染源/建设项目侵占

47.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不到位

48.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污染物处理不合规

49.辖区内企业无证排污

50.卫生院医疗污水收集处理不符合合规(《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51.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置不合规

52.燃煤锅炉淘汰未落实

53.电镀、小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取缔等整治任务未完成

54.船舶污染物收集与处置滞后

五、林业资源管理(9)

55.造林任务未完成

56.违规审批/占用林地(别墅、高尔夫、主题乐园等)

57.侵占生态公益林

5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9.未经审批采伐林木

60.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

61.虚假造林/虚假林地占补平衡

62.违规将林业规划用地划入耕地、村庄和水域等

63.违规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发展林果业

六、海域资源管理(14)

1.违规侵占海洋生态红线(红线内建设项目/养殖/旅游)

2.违规审批/实施围填海

3.违规设置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

4.违规审批/出让海域使用权

5.违规侵占岸线资源(港口/码头)

6.海岸治理/生态修复工程不规范/达标

7.破坏/侵占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等

8.逾期使用海域资源

9.违规改变海域用途

10.违反禁渔规定

11.违规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12.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13.违规审批/在海岸采挖砂石

14.其他违规侵占/使用海域资源、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

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八条 用海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5〕42号)

(三)限制开发区域。包括海洋渔业保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四)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各级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礁等。

三、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91号)

四、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六、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七、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

八、《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十六条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十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开发利用活动者应当制订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或生态补偿措施,区内外排污及围填海等活动造成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环境受损的应当支付生态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海洋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采拾鸟卵;

(二)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

(六)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等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的利用活动。确需实施上述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七、建安税中的资源税、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要计提吗?

资源税要看情况! 若你们购买沙石、岩石等应税产品时,供货方若已缴纳资源税并提供复印件给建安企业,你就不用计提! 若未缴纳,则建安企业需要计提并缴纳相关资源税!

八、请举例说说生活中的必需品来自哪些自然资源?

资源就是可以被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可再生的比如是风能水能潮汐能

可再生资源是指那些经使用、消耗、加工、燃烧、废弃等程序后,能在一定周期(可预见)内重复形成的、具有自我更新、复原的特性,并可持续被利用的一类自然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相对应,是可持续发展中加强建设、推广使用的清洁能源。例如:水资源、可降解塑料袋、废旧物品等。

此外,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就是不可再生资源,例如:陶瓷碎片,煤炭,还有石油…都是不可再生…

九、我国税法中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十、大学生入伍中,当阳市和咸宁市比,填写哪个作为应征地更好?

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以考军校,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入伍报考军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截至报考当年的1月1日,年龄不超过23周岁;  2、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3、其它相关条件  ①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②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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