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要为职工交纳公积金吗?如何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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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企业要为职工交纳公积金吗?如何交纳?
一般是不会的。
因为这是国家对企(公有)事业单位的要求。
外资企业一般不愿意以1:1的比例与职工共同缴存公积金而完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企业年金怎么交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
三、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和水中缴纳水资源税如何入账?
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施工企业怎样计算资源税?
施工企业一般是代扣沙石资源税。按照0.5元每立方米代扣。施工企业在收购沙石的时候应向供货单位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源税乙种证明,如果没有,就应代扣资源税。
五、个体外购沙石再销售需要交纳资源税吗?
销售砂石,是不要缴纳资源税的,只有开采砂石的企业才缴纳。
六、龙头水泥企业 2022 年业绩普遍不佳,水泥企业应如何进行发展?
水泥企业在面对经济下行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需要积极寻求发展和转型。
转型升级:以产品升级、工艺改进、技术创新等为主要手段,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生产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发展绿色环保水泥:推广应用新型水泥材料,如高性能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空心玻化微珠混凝土等,减少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满足社会对绿色环保建材的需求。
实施节能降耗措施:采用先进设备、优化能源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能源管理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拓展市场:通过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品牌建设、创新营销模式等方式,开拓新的市场份额。
加强产业链合作:与相关建材、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企业加强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七、企业五险交纳证明?
证明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以去当地社保局进行查询证明,由社保局出具缴费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八、企业为什么交纳地税?
地税顾名思义就是地方税收,地税主要交的是地方的附加税收,构成地方的主要收入,现在很多地税都有很多优惠和免税政策。
九、水泥企业如何降低电耗?
水泥企业是高耗能企业之一,降低企业的电耗要作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1要选择耗能低的生料和熟料磨制设备。
2通过试验找出最佳的磨制工艺,使设备在最佳的工况下运行。
3尽量减少磨制设备的启停次数。以减小启停过程中电气设备的耗能。
4在其没备(如通风设备除尘设备等)的选择上,也要选择高性能设备。对于不连续运行的设备,必须尽量减少启停次数和运行时间。
十、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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