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镇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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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镇供水?
以要求的水量、水质和水压,供给城镇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又称城镇给水。城镇生活用水分为: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如饮用、洗涤、宅院绿化等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如商业、服务业、学校、医院、消防、城镇绿化、街道喷洒、清除垃圾、市区河湖补水和城郊商品菜田用水等。工业用水主要为冷却、洗涤、调温和调节湿度等用水。城镇供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江河、水库、湖泊和海洋中的水。地下水包括井水、泉水和地下用水。 供水系统分为取水、输水、水处理和配水四个部分。取用地下水多用管井、大口井、辐射井和渗渠。取用地表水可修建固定式取水建筑物,如岸边式或河床式取水建筑物;也可采用活动的浮船式和缆车式取水建筑物。水由取水建筑物经输水道送入实施水处理的水厂。水处理包括澄清、消毒、除臭和除味、除铁、软化;对于工业循环用水常需进行冷却,对于海水和咸水还需淡化或除盐。处理后合乎水质标准的水经配水管网送往用户。 城镇供水系统受水源、地形及城镇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可有以下多种基本布置方式: ①重力式供水系统,即利用地形自流供水; ②水泵提升式供水系统; ③单一水源供水系统; ④多水源供水系统; ⑤分(水)质供水系统; ⑥分(水)压供水系统。 以上几种系统又可组合成新的供水系统,如多水源重力式供水系统等。此外,工业供水除直流供水(即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入容泄区)外,还有循环供水方式和循序供水方式。循环供水是将使用过的水适当处理后,重行回用。循序供水是按用水户对水质的要求,先将水供给对水质要求高的用户,使用后直接或略加处理再送给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户使用,最后排入容泄区。
二、什么是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公共供水范围的概念?
1、公共供水范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
2、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通过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
3、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公共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到用户水表或者总水表的管道(含水表)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
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的现状与发展
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城市群体的国家,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一直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供水管理系统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机遇。
现状分析
目前,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整体运行状况良好,供水能力不断提升,水质得到有效保障。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管网老化、供水不平衡、水资源浪费等。在一些高发地区,供水系统还存在着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管理和改进。
发展趋势
未来,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智能化监控系统、远程监测技术等将成为未来城镇供水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能源技术的应用也将提升供水系统的可持续性和节能环保性。
应对措施
为了进一步优化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 加强供水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供水能力和水质。
- 推动智能化技术在供水管理中的应用,提高供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供水管理制度和规范。
-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技术在供水系统中的应用,推动供水系统的绿色发展。
结语
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改进管理和技术,我们相信全国城镇供水管理系统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五、公共供水是什么意思?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六、城镇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七、城镇供水局属于哪个部门啊?
城镇可以供水的可以是私人企业,也可以是政府!你问的是管理水利部门的当然是水利局或者是水务局。
1)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2)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3)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等等.............
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有?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九、公共户是城镇户口吗?
公共户”是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其特殊原因是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在待遇上与其他人是没有区别的。不过“公共户”没有户口簿,市民如果有需要使用的,可凭身份证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十、公共供水用水归哪个部门管理?
自来水公司归水利部门管理,具体根据投资建设情况确定归属。如果全部或大部投资为国家,就由国资委管理,一般归属市政管理部门。如果全部或大部投资为地方政府,就有地方政府管理。如农村的自来水,一般是县(区)、乡(镇)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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