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北省产假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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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湖北省产假官方文件?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完善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2015湖北省迁坟补偿文件?
2015年湖北省迁坟补偿及占地赔偿标准规定,每座坟补偿5000元,《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三、湖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1]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1]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1]
四、2021年湖北省教师职称晋升文件?
近日,湖北省职改办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5号),标志着2021年湖北省职称申报评审正式启动啦!
申报范围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时间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时间自主确定。
评委会的调整
下放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武汉市,具体评务工作由“湖北省中专教师(武汉)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接。
撤销“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省直)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省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事权调整由武汉市管理,具体评务工作由“武汉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初、中级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组建“湖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行业管理原则,具体评务工作由省人社厅(省人事考试院)承接。组建“湖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行业管理原则,具体评务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承接。湖北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专业评务工作。
调整“湖北省播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原“湖北省播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为“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原“播音专业”调整为“播音主持专业”。
组建“湖北省广播电视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承接。“湖北省部分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广播电视工程专业评务工作。
下放襄阳市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建筑、水利电力、路桥港航、电子信息、医药、机械、化工、质量计量、林业、环境等10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组建“襄阳市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自主发文、自主办证。
实施新文艺群体职称制度改革,组建“湖北省新文艺群体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文联承接。
撤销湖北省高级教练
五、2021年湖北省离任村干部文件待遇?
湖北省离任老村干部补助政策如下: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的,每人每个月补助4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6年的 ,每人每月补助7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9年的 ,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12年的 ,每人每月补助13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10元;
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 ,每人每月补助340元;
六、湖北省机关事业抚恤金文件?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抚恤金相关政策,最权威的资料应该是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以下是有关文件的信息: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管理规定》(2007年):规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申领条件、标准、发放程序等相关事宜。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退休人员、辞退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与丧葬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退休人员、辞退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申领程序、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上两份文件也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其中一次性抚恤金通常按照相应月份的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计算,但具体标准需要参照当地相关政策进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更详细、更新的政策条款,建议前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看相关公告或咨询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七、湖北省地质部门丧葬费有关文件?
《湖北》省地质部门丧葬费有关文件:
1、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死亡前不能劳动并提供主要赡养费的家庭成员。标准是:配偶40%,亲属30%,老人和孤儿每月10%。所有家庭成员的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家庭供养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八、湖北省征收国有土地有哪些标准文件?
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234号、275号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2018年6号)。
九、湖北省工会福利2023发放标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要内容: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十、湖北省企业职工补缴社保的老文件依据是什么?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现就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
(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类人员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保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劳动者,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起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不补缴则不记个人账户。
(五)补缴均以历年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从其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流动到现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参保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在原单位未参保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按本办法,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补缴。
(二)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符合《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四、已参保单位欠费补缴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已参保单位当期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执照《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鄂劳险[1996]3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补缴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资金按"指定个人账户分配"的办法,分配到该名职工的个人账户。
(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中,经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对其部分有缴费能力的下属单位及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接"划小缴费单位"的办法,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及职工进行补缴,并按补缴单位和职工分配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对原欠缴养老基本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原欠资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能直接按欠缴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五、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起步时间、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国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办法,另行规定。
七、国家今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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