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后税务退回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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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后税务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般为2%比例返还给你,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其它)
二、税务退回多交的城建税怎么处理?
可以申请退回因为城建税是根据房产的完工时间和面积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因为一些原因多交了城建税,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回多交的城建税。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退回城建税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此外,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抵扣多交城建税。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城市有两处或以上的房产,那么可以将多余交纳的城建税抵扣到另一处房产的城建税中。总之,多交的城建税可以通过申请退回或者抵扣来处理,但是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烟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烟丝的增值税税率为17%,烟叶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不一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烟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按13%征税农产品。
四、关于公司出差补贴的税务处理?
如果是用差旅费报销单做帐用的,列管理费用-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不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在工资表中列为补贴的,列应付职工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稽查增值税补交帐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计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某生产机电产品的工业企业上年度8月份售给甲厂A产品200件,售价总额250000元,成本总额160000元,企业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厂 250000 借:其他应付款——甲厂 16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60000。 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漏缴了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元,同时也少实现企业利润47500元(207500-160000)。 第一步:如果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决算编报之前进行的,因上年度尚未结账,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同时结转产品(商品)的销售利润。 其账务调整分录为(250000元应是含税售价总额,应化为不含税售价): 1.计入收入借:银行存款2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13675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6325(213675×17%)。 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贷:库存商品-A产品160000。 3.将收入和成本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213675 贷:本年利润213675 借:本年利润1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60000 4.计算企业所得税该笔业务实现利润为213675-160000=536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3675×33%=17713元。 借:所得税1771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71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7713 贷:银行存款 17713 5.结转“所得税”科目 借:本年利润 17713 贷:所得税 17713 6.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962 贷:本年利润35962(213675-160000-17713)。 第二步:如果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决算后进行的,且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上年度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通过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1.依该例红字冲销分录不变,调整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3675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6325(213675×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60000。 2.计算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71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713。 3.上交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713 贷:银行存款17713。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96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962。 企业出现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如查出以前年度增加利润的,即企业少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如查出以前年度减少利润的,即企业多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六、关于烟叶价外补贴的问题?
好像烟叶烟丝这块一直都不是特别清晰啊,也可能是政策在变化。
我在东奥14年的税法视频上看的是计算收购烟叶增值税的时候,是(实际收购价款+烟叶税)*0.13的扣除率。这里的烟叶税比较特殊,是先用收购价款+10%的一刀切价外补贴,再乘20%得到的。而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时,是实际收购价款。所以按这个理论的话,第二题计算的进项税是错的。不过我看了下,第一题的烟叶税计算的也不对啊,应该是(50000+18000)*1.1*0.2=14960。增值税应该是(50000+5500+18000+1500+14960)*0.13=11694.8。仅供参考。七、增值税中关于运费的处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如果不同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两个条件的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进行计算销项税额:运费÷(1+17%)×17%。
八、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文件?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如果不交企业所得税税务会怎样处理?
1,真实亏损的企业可以不交。
2,账面长期亏损,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又正常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引起税务的关注,他们可能参照同行业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对你们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可能进行税务检查。
3,税务部门有可能采取其他的一些方法,比如预征税款,甚至极个别的做法会要求你们账面不能出现亏损。
4,与其那样,还不如自己加强财务核算、节省开支,争取每年都上缴一些所得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十、监理公司的税务处理时如何的?有哪些涉税行为?
监理公司主营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依营业税税额还要附征5%(镇)或7%(市区)城建税、附征3%的教育费附加;若在湖北省的话还要附加1.5%的地方教育发展费;公司的房产要交1.2%的房产税;公司占用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按面积计算,2-25元不等);公司的利润要交25%所得税。等等。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上述税种是根据主营业务和大的方面说的,若还有其他项目,可能还涉及其他一些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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