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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计税依据含税与不含税怎么区别?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二、法院执行的房子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规定法院判决的房子税费标准如下:税费约为房产判决过户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元,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吉地税发[2008]38号⽂件第七条关于以房屋、⼟地抵债计税依据问题的规定:
以房屋、⼟地抵债是⼀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根据不同情形,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债权⼈与债务⼈签订的有效合同上约定的以房屋、⼟地抵顶的债务额或法院判决书上明确的抵债额或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
提⽰:上述⽂件为2008年4⽉8⽇实⾏,您应按实际成交价格来计征契税。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1、投资联营的房产。以房产投资联营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产税的计算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另一方面是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征税。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交契税主流的操作是:在房屋验收后办房产证的时候开始缴纳!不管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契税是一定要交的!目前以家庭为单位:首套房90平及以下契税为1%,90平以上的契税为1.5%家庭二套房90平及以下契税为1%,90平以上的契税为2%家庭三套房及以上不论面积契税为3%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土地款吗?
土地使用权与在其上的建筑物,是要分开核算的。
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这样,从价征收房产税时,只按建筑物的原值为计算基础。土地使用权不纳入计征范围。但是,当外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购置,如果确实无法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离出去,这时就要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此时,按全额计征房产税。六、房产税从租计征申报,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收入?
1、个人认为只要判断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否为同一人,即可判定相应的计征方式。
2、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价计征。所有权人自己使用房屋收益,产权所有人按照: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计算缴纳房产税。
3、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租计征。第三人支付对价而获得使用权,产权所有人按照: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个人4%)计算缴纳房产税。
七、契税计税依据是成交价还是评估价?
如果卖方名下就这一套房就没有个税了,是指的卖方名下,他家里的不算,契税是按照成交价来的,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八、耕地占用税是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吗?
耕地占用税不能作为征收契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九、契税计税依据和交易价格不一样?
是的,契税计税依据和交易价格通常不一样。契税是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的,而不是根据实际成交价计算的。这是因为政府希望避免由于合同中的不正确报价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缴纳过低的契税。因此,通常会对房产进行估值,然后根据估值计算契税。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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