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占用耕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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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区占用耕地合法吗?
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
涉嫌破坏基本农田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农村耕地占用税?
1. 是的,农村耕地占用税是存在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用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村耕地占用税是指对非农业、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而征收的税款。3. 农村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有效保护农村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同时,对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三、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五、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六、什么叫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计算时采用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
七、养殖场是否能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修建畜禽养殖设施,视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确认。
八、耕地占用税应该谁缴纳?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新耕地占用税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通知》明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三、根据条例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上面规定,耕地占用税应该由那家企业缴纳。也就是说,那家企业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为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九、耕地占用税哪年征收?
原则上是2008年元月1日,但有的省份在2009年元月1日才移交至地方税务局。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十、丘北县耕地占用税?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丘北县属于五类。五类:人均耕地面积>3亩,适用税额18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物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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