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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有哪些?增值税征税?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35 手机端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有哪些?增值税征税?

答: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有20项。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香水,香水精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一: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五、税目怎么解释?它与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有什么区别?

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即课税征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不列入征税范围的不征税。征税范围一般是指征税对象的范围。

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比如消费税对一些奢侈品征税;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的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

六、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征税收入有哪些?

目前我国有17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所得税,土地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占用税,契税。烟草税,船舶吨位税,关税。

八、免征房产税的范围?

下列情况下可以免交房产税: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税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实践中分为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具体如下图:

十、哪些是增值税的征税环节和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复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收范围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4.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5.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6.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见国税发〔199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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