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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游的法规?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83 手机端

一、关于导游的法规?

1.(1)可以,导游人员对其行政处罚不服,有提请复议的权利。

(2)正确,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不可以颁发导游证的情况,包括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情况。

2.(1)不可以,法规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其商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向旅游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应没收,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进行整顿。

二、关于高温预警的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份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国家关于手机生产法规?

手机三包法

手机三包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2001年11月)。

四、关于穿衣自由的法规?

太可笑了!

没有这种法规!也没有规定必须穿啥,必须带啥!

一年四季冷暖自知!

春天穿薄衣服!夏天穿露腿装!秋天穿烧暖一些!冬天大棉袄!

这是自然选择!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但是也有非正常人,人家反季节穿衣!那也是一种追求,写些只有冷暖自知!怎么喜欢怎么穿了

五、关于绩效审计的法规?

一、绩效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搞好绩效审计,首先要认识到开展绩效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绩效审计是审计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事物总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审计本质上作为国家经济监督的一种手段,随着国家经济监督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发展。所以,审计的目标从最初的查错纠弊,必然发展到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此,审计的发展从传统的财务审计进入到绩效审计阶段。

(二)绩效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国家审计准则》第六条规定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绩效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主攻方向

审计署已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纳入审计工作规划中,绩效审计是今后审计工作的主攻方向。

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的工作目标。在《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又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

(四)全面开展绩效审计是审计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后,审计机关的地位上升到了国家治理手段的高度,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随之,审计体制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对基层审计机关的要求会更高。

县级审计机关要适应审计地位和体制的要求:

第一、审计的内容在关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同时,更要注重绩效;

第二、审计的执法形式由处理处罚为主要过渡到建议整改为主;

第三、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将更多地跟着上级“指挥棒”转,审计署正在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县级审计机关也要同步。

六、关于足球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足球协会掌握本国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足球协会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

第三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为每年一次。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五条 中国足协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职业教练员和职业运动员、国家级裁判员、足球经纪人等注册的审核批复;

(二) 负责对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等注册资料进行备案;

(三)统计整理各种注册数据以及核实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会员协会注册

第六条 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 办理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职业运动员、职业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 办理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并进行管理;

(四) 统计汇总属地所有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按相关注册规定报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

(五)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次注册应上报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注册;

七、关于旧书回收有啥法规?

旧货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旧货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旧货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旧货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捷的回收服务。

八、关于西语基本写法规则?

1.大小写规则

* 句首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

* 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

2.移行规则

* 单词应按照音节断开移行。

* 写在一行末尾的单词音节之后要加符号“-”。

* 音节较少的单词不要拆开移行,而是整个写到下一行。

* 标点符号只能写在行尾,不能移至下一行行首。

3.问号和感叹号的书写

* 西班牙语的疑问句首尾都有问号。句首的问号必须倒写。

九、关于电梯安全有哪些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十、关于遵守法规的古诗?

《歌诗谣》之一百八十六 遵纪守法三句半

姒传双

引言

1.旧有《莫争打》一诗

时闲愤怒便引拳,

招引官方在眼前。

下狱戴枷遭责罚,

更须枉费几文钱。

2.旧有《莫应对》一诗

人来骂我逞无明,

我若还他便斗争。

听似不闻休应对,

一支莲在火中生。

3.旧有《戒争地诗》

他侵我界是无良,

我与他争未是长。

布施与他三尺地,

休夸谁弱又谁强。

读此三诗,感受良多。古诗今劝,守法最真。故写一"三句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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