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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宪法基本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87 手机端

一、1.下列关于宪法基本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

  D项不是宪法的特征。

  [解析]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有以下三个特征:(1)究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D项不是宪法的特征之一。

二、关于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及时的变更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变更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四、关于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五、请问下列关于下列系统的知识点在在哪本书可以看到?

这里的系统思维,主要指的是复杂系统思维,不是笛卡尔—牛顿体系的简单系统思维,强调的是整体性认知。目前我看过的写复杂系统的书比较好的有两本:胡晓峰的《战争科学论》和梅拉妮·米歇尔的《复杂》。第一本书偏重于认知层次,不要被书名吓到了,内容讲的很好很有启发性;第二本书偏重于发展与基础理论层面,较为浅显(买的时候注意作者,有本同名的书,理论基础一般的看着很费解)。

六、关于行政许可新旧规定衔接问题?

一、充分认识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现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企业筹备设立、办理审批等事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政府管制过多、核准效率较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赋予企业选择名称更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2019年9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实行“一次性告知”,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三)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加强企业名称通用字词的动态管理,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三、加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建章立制。积极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引导企业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名称,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的研究总结,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七、关于跨列居中,下列正确的是( )?

合并并居中是将选定的单元格全部合并起来,成为一个单元格,再将其中的内容居中而跨列居中仅将每个格子的内容居中,如果第一个格子的内容比格子宽度长,跨列居中可以将该内容居中在你选定的几个格子的总宽度之间,但是格子并没有合并

八、关于刑法的特征?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公法的特征。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2、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3、强行法的特征。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又称任意性法律规范,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而强行法,又称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九、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买卖合同作为经济交往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运营中,买卖合同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买卖合同的特征,并澄清一些常见的误解。

特征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买卖合同的首要特征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就购买或出售特定物品或服务达成共识,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条款进行交易。在这个意义上,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双方意向的具体表达。

例如,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要约,并且对方同意且接受了这个要约,那么双方就达成了买卖合同。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必须有正当的能力,包括成年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才能作为有效的当事人参与合同。

特征二:标的物的交付

买卖合同的第二个特征是标的物的交付。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可以是商品、货物、服务或其他可以交易的物品。无论是实体物品还是无形物品,都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交付。

例如,在购买一台电视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且卖方必须交付电视。只有在标的物真正交付之后,买卖合同才被认为是有效的。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符号性交付(如钥匙的交付代表房屋的交付)。

特征三: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的第三个特征是价款的支付。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而卖方则必须接受这笔货款作为对标的物的交换。

在现代商业交易中,价款的支付通常采用货币形式,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如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关键是双方必须就价款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到跨国交易时,还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

特征四:法律约束力

买卖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寻求救济。这种法律约束力既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特征五:交易目的合法合规

买卖合同的最后一个特征是交易目的的合法合规。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涉及的交易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当交易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时,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律不能保护违法行为的合同,也不应当鼓励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贩卖毒品是违法的,因此与毒品交易相关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特征是非常明确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商业交易的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人们对买卖合同的特征存在一些误解,特别是对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交易目的的合法性认识不够清晰。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买卖合同的特征和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果出现争议,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并借助法律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双方遵守合同规定,理解并尊重买卖合同的特征,才能够建立健全的商业信任关系,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十、农业保险具有下列哪些特征

农业保险是一种用于保护农民和农业经营者免受农作物和农业活动风险带来的损失的金融工具。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保障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为农业经营者提供经济保障,还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具有下列哪些特征:

  • 风险分散性: 农业保险通过将农民的风险分散到更大的范围内,减少了个体农民的风险负担。每个农民只需支付相对较小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全面的保护,防止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 灵活性: 农业保险可以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特点和风险程度来制定不同的保险政策。这种灵活性使得农业保险可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确保他们的农作物得到适当的保护。
  • 公平性: 农业保险以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每个农民都有机会获得保护。不论农民的经济状况如何,他们都可以购买农业保险,从而避免因农作物损失而导致的财务危机。
  • 专业性: 农业保险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农业知识和保险经验。他们可以为农民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和理赔服务,确保农业保险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 信息化: 农业保险在信息化方面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民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同时,农民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方便地购买保险、提交理赔申请等,提高了保险服务的效率。

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可以减轻农民的风险负担,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并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农业保险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经济领域,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结论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保障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具有风险分散性、灵活性、公平性、专业性和信息化等特征,可以为农业经营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农业保险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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