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为什么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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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规章为什么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
部门规章是指由各级部门依法制定的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章制度,它具有行政相对性和行政规范性的特点。那么,部门规章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呢?让我们来深入探讨。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部门规章的性质与作用
部门规章既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它对于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并具有相对的强制力。
部门规章通常会对特定领域的行政事项进行规定,包括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它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细化法律的规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具体指导。
部门规章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进行,并以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为依据。这就说明部门规章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之一。
部门规章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首先,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其次,部门规章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由于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范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信息,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在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
- 公正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偏袒特定的行为主体。
- 效率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便利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
- 便民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方便行政相对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 风险控制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合理预防和化解风险,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总结起来,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必须遵循合法性、公正性、效率原则等相关原则。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需要严格依法操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提供依据。
同时,部门规章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量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只有合理设定行政许可,才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临时的行政许可吗?
1、根据《立法法》第8条,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国务院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而只能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设定行政许可是不对的,执行行政许可 则没错
四、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五、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六、哪些机关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A.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吗?
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其它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政许可可以由谁来设定?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九、哪个层级的法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十、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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