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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定义及分类?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一、案件的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 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案件推理电影分类

逻辑推理类,精神心理类,天马行空类

三、偷盗案件分类标准?

盗窃案根据所盗窃的金额或物品价值的大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分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盗窃金额或者物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会处以行政处罚。

如果多次盗窃,并且单笔盗窃或者累计盗窃金额或物品的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属于刑事案件,会以盗窃罪立案侦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金额的大小判处相应的刑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四、案件分类标准分析?

答:案件分类如下:

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经济案件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

五、偷盗案件分类方法?

偷盗案件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分类:

1、从发案地点来分;

2、从作案时间段来分;

3、从作案对象和手段来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六、食品流通处罚案件分类?

【违法分类及处罚】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1、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3、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处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2、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4、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九、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2、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3、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2、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3、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十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2、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十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七、刑事案件的分类及模式?

 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被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根据涉及的金额、案件的影响力、涉案人数等分为不同的类型。

  什么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

  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考虑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2、考虑案件的影响力是否重大。

  3、考虑涉案人数是否众多。

  重大刑事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1、涉案标的额较大,各地方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标准不同。

  2、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如情节恶劣、涉案人数较多等。

  3、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涉及政治都是重大刑事案件。

八、刑事案件分类比例?

刑事案件分为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以及严重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是没有达到重特大刑事案件标准的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对于不同的刑事案件,将分别处以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的处罚。

九、司法行政案件评查分类标准?

(一)评查标准。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收集采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公正、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执法效果是否良好、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等。

(二)案件分类。划分为三类:

一类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采信充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法律文书规范齐全、执法效果良好、办案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类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采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执法效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办案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

三类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采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执法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十、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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