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版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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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作品版权有哪些规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岗位上创作完成作品,这时候作品诞生的著作权究竟该归谁呢?
比如,在漫画领域,一部优秀的漫画往往会经过多位创作者之手——打造剧本的原创作者,进行绘画创作的画手,如果有广播剧、影视剧改编,则还涉及到配音演员及编剧等。这时候,如果创作在公司岗位上完成,是否每个人都拥有著作权?
又比如,在设计领域,一位设计师给公司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设计作品,那么当设计师离职之后,这些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属于公司还是设计师?
这种职务作品,著作权到底该怎么约定。
职务作品:个人为完成法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的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如无合同约定,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该作品不得被第三方以相同的方式使用。
当作者利用法人的物质条件创作,并是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各种设计图或者软件;再或签订了明示版权归属法人的合同时,这两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如果是个人创作者,对版权基础知识不够了解的话,很容易稀里糊涂就踩了版权大坑,因此了解一定的版权基础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如果是有大量内容作品的企业,比如内容创作、漫画设计、影音视频等企业,则更需要搭建好自己的版权管理体系,避免内部版权管理混乱导致的版权纠纷。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像鲸版权等就可以提供版权综合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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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专利是指什么,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谁?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所供职的单位。
三、职务专利对员工个人好处?
职务专利对员工的好处是:
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荣誉权,即可以获得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
2.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或物质奖励;
3.可以作为评先评优或职称评定的加分依据;
4.职务专利技术转化后,所获得的收益,单位可以给予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四、退休人员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吗?
画休人员己经不属于哪个组织和单位,只属于个体单位,所以退休人员的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五、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属于谁?
1、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职务专利个人可拿证书吗?
不可以,《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享有部分权利。具体表现为:
署名权、获取奖励与报酬的权利、优先受让权。
七、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是在职务关系中由职工在履行职务或者按照使用全国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创造的发明,由国家授予的专利权。
这类专利通常是在职工所属的机构、企业或者单位名义下申请和取得专利,享受专利权的收益通常属于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专利在保护职工发明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八、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于单位或者按照单位规定划归给制作完成人的单位。职务发明是指在工作职务范围内完成的,属于单位指派或者使用单位条件和资源完成的发明。因此,以单位为主。单位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单位可以促进创新创造并且激励员工参与科技创新。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确定,制度规定不同可能会导致归属不同。在国外,职务发明归属专利权的规则也存在差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同,这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九、职务发明怎么查询自己的专利?
要查询自己的专利,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登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或专利局的官方网站。
然后,在网站上找到专利查询或专利检索的选项。
接下来,输入自己的姓名、国籍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系统能够筛选出与自己相关的专利。
最后,点击搜索按钮,系统将显示与自己相关的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期等。如果有多个专利,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筛选和查看详细信息。
十、职务专利是指什么意思?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排除上述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概述 关于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作法。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人作出来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有权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其专利法就规定,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但是,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常常需要辅以大量的资金和众多的设备,个人往往难于独立完成。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发明创造是在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提供研究资金和各种物质条件,并进行组织协调的前提下完成的。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当发明是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作出时或者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作出时,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对于其他的一些情况,例如合作或者委托作出的发明创造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可由合同规定。事实上,美国授予的专利权多数都注明了其受让人,而受让人一般是发明人所属的公司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专利权的实际拥有者仍然是单位,而不是发明人。因此,就其最终结果而言,美国的作法与大多数国家并无实质区别。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企业所有;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归该单位持有。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因素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 .本单位的职工 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其着眼点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所谓“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不能因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组织者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就得出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的结论。 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既是确定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上注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依据,也是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之一。 第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若按所有制划分,应当包括国有(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所有制单位。 第三,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补充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根据这一规定,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J 二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2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l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微电机研究,他在工作中发明了一种新的微电机;这项发明就是职务发明创造。再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 (2 )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 )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有一个长期构思并动手实践的过程。离职或退休的雇员因任职的时间很长,在原单位积累了很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离职、退休后一段时问内作出发明创造往往与原单位的工作作有密切的关联。因此,各公司一般都规定雇员在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内作出的和其原来被雇佣时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出现雇员把离职或退休前作出的发明留到离职或退休以后再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情况,有利于调整雇主和雇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上的关系。至于离开原单位后多长时间所作的发明应定为职务发明,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太长不好,太短也不好,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为一年。 3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其中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在工作人员完成发明创造不是进行其本职工作,也不是执行其单位分配的任务,而是自己进行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一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改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两字的加人可以理解为本条所述的“条件”既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例如一个人作出一项发明创造不是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单位的具体物质条件,但是却与其在该单位所知的内部技术信息和所了解到的项目进展情况密切相关,就应当视为是利用了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4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有关合同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本条中新增了第三款,这是此次修改专利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根据该款的规定,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对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事先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例如向单位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 关于上述约定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这种约定应当有书面的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也可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没有订立合同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归属。 第三,在依据本条第三款订立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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