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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耗尽: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包制造)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原理
(1)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在售出以后,权利人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因此专利权的效力在销售环节耗尽。
(2)专利产品在售出以后,如果权利人还可以对该商品行使权利,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利用。
在实践中,要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行控制也是困难的。
2.平行进口
专利的平行进口: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进口到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1)特点:专利权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归属同一主体。
(2)因在出口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专利授权人售出,那么再行进口并不构成侵权,我国允许平行进口。
出现平行进口的根本原因在于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存在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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