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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一些朋友询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问题,下面南京合同律师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所谓合同纠纷法定管辖,就是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因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地,或者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约定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确定管辖地外,还可以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地,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介绍以下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选择任何一个地点作为协议管辖的地点,而只能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谓级别管辖,就是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案件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反之依然。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解放军法院管辖涉军案件等等。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范围的协议一定要明确,如果协议不明确,不能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违背了专属关系和级别管辖,其管辖协议也无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值曾经做出过规定,如果本案尚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值,但双方却约定由某地中院管辖,该约定无效。笔者建议双方可以实现约定由某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不必直接约定法院级别,以免导致约定的法院无效。
首先,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协议书或者信函、邮件等形式都可以,但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协议一律无效。
其次,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和因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则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三,协议管辖的约定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的管辖,二审案件或者再审案件均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且必须做出明确的、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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