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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专利侵权,我们先要了解专利权是如何对我们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
我们都知道专利权的法理逻辑是,以公开技术方案换取法律保护。那么当我们手中的技术被赋予了专利权,相应的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先让我来举例说明:
张三申请了凳子的专利,内容很简单,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那就是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与所述座部相连的支撑于地面的支撑腿。张三拥有凳子的专利,并将技术转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场上大卖,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这会大大提高舒适度。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椅子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一个座部和四条腿,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
有人会问,李四能申请椅子的专利么?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一定是完全原创的发明,在现有产品和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如今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完全原创的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的改进。
李四发明的椅子解决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问题,具有创新之处,所以可以申请专利。企业研发也是一样,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方案之上进行挖掘和创新,从而解决新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只要方案具有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李四能生产销售椅子么?答案是不可以。
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已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后面介绍)。椅子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构成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的专利权,但是李四拥有了椅子的专利,则他人未经李四的授权许可,也不能生产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专利权。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拥有椅子的专利权,也就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我们知道,没有人申请专利仅仅是为了获得名以上的垄断权,而是想通过专利权的保护在产品销售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李四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里?
正常来讲,与凳子相比,椅子坐起来更舒适,更受消费者的青睐,销量也会更高,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张三和李四都想通过销售椅子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是由于对方专利的存在,俩人都没办法生产椅子。如果因为张三凳子专利的存在就不生产椅子,那李四的专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上述困境,唯有通过合作实现利益上的共赢。
方案一,专利授权。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支付给张三凳子专利使用费,随后开始生产椅子。
方案二,交叉许可。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授权张三椅子专利。这样两人都可以生产凳子和椅子,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专利的价值得到体现。
接下来的情况是,张三和李四开始了合作,通过卖椅子赚得盆满钵满,王五看到了羡慕不已,也想要生产椅子获得收益。如果这时张三和李四不许可王五椅子的发明专利,王五该怎么办?
方案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础上继续研发,比如增加扶手,从而进一步提高舒适度;或是把椅子改进成平放,从而申请躺椅专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场,如果张三和李四也想生产这两类产品,也需要王五的许可。就这样,王五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的专利权,为自己以后面对张李二人时,增加了谈判筹码。
方案二,王五可以研究现有椅子的专利,进行技术规避。比如,王五可以研发只需要三条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开他们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们可以看出专利的本意是保护发明创造,但是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专利已经成为重要的商业策略之一。只有拥有专利,才能在市场上有更多话语权。在这场商业游戏中,如果没有专利,可能连做生意的资格都没有。专利的作用除了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外,还可以作为交叉许可,即和别人谈判的筹码。专利就像是“矛”和“盾”,如何利用专利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创新发明,如何想方设法得避开他人的专利,这对矛盾总是促使我们不断开动脑筋,也正是有了这对矛盾关系,才促使我们不断进行技术探索,所以矛和盾虽为殊途,却达到了同归的目的。套用哲学上的一句话,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有人可能还是有些不理解,李四椅子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多于张三的凳子专利的权利要求,而且明显优于凳子,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因为李四的创新是在前人的智力成果之上作出的改进,利用了他人的专利,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试想如果没有专利权对张三的凳子专利进行保护,所有人都可以利用张三的发明牟利,致使张三的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张三也就失去了继续创新的动力。同样道理,当一个社会失去了对智力成果的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继续创新的动力,人类的生产生活也就会停滞不前。
介绍完专利的保护机制,接下来我们聊聊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曾经看到这样一篇报道:某法院在审理某产品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最后认定被告的产品模仿了原告的产品,判定被告侵权。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认为理应如此,没什么问题。但对于专业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来说,肯定会上述做法大跌眼镜。
可以非常明确的讲,上述判案是严重违规的。
事实上,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正说明了,专利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标准,而不是由产品确定的。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无法依据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很多时候,专利权人根据授权专利制造的产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不一致的情况。产品仅仅是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表现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至少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每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是由我们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一个个具体技术特征组成的。一项新的发明正是由于这些技术特征实现了对原有技术的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这也正是专利权所要保护的地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当是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判别依据。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在具体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
被诉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
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出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要满足两个条件:
- 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映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 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一个普通”
三、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侵权中,禁止反悔原则也是极为重要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等同原则起着限制的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
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现在我们知道了,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能提高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尊重,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智力财产权,而专利权人在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也同样寻求法律手段合理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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