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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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